建立专家培训考核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作者:徐竞 发布于:2018-07-17 14:53: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不断深入,采购项目评审情况越来越复杂,评审专家管理也应紧跟时代进步。政府采购评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评审专家决策意见对采购结果有着直接影响。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不仅影响政府采购项目质量,更直接关系社会各方对政府采购的认知。但近些年部分采购项目中专家评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完善。
一、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专家业务水平难以满足项目需要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扩大,部分专家由于知识更新较慢、对于行业新兴技术了解不足,在有些项目的评标中评审专家对项目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熟悉,对应技术评分不准确。另外,部分技术性专家专业能力过于集中在技术性指标上,对于招标(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市场价格或者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了解不足,在对应的商务部分中无法做出合理评判。
(二)分包项目专家库抽取规则不完善
大规模采购项目易出现分包的情况,但是部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为自身对采购项目了解不足、专家库分类不够细致完善,导致分包项目上的专家抽取出现了专业单一性的问题,造成部分分包评审专家不专业的现象,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如服装类项目(包括服装、眼镜、鞋类、皮包)招标中评委只请服装类的,医疗设备类招标中的评委跨专业评标等。
(三)对评审专家的管理监督有待加强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鲜有监察部门到评审现场监督,部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更无视自身监督责任,对专家的评审工作不闻不问,不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受损。
(四)评审专家利益缺乏保障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价支付标准和支付主体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违规惩处措施,致使部分专家劳酬不对等, 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对于采购评审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建立相关培训考核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有专业的资格和理论知识,还必须有丰富的实际采购工作经验,以及对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在专家评定审核中,监管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业务考核不过关的专家不得入库,从源头上把关评审专家的能力素质。二是要加大对已选聘入库的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不仅要让其了解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还要让他们了解评审专家应坚守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政府采购最新理论成果与实际案例等等。建立系统的学习考核制度及档案记录,把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等方面制度化,从机制上提高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
(二)细化专家库项目分类,改进专家机抽取方案,夯实专家库建设
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评审专家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建立一个既能满足日趋增加的采购项目评审需要,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政府采购的一项艰巨工作。首先要做好日常征集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吸引社会各领域的优秀人才充实专家库,壮大专家库的规模。其次要对专家库进行细致科学合理的分类,细化到具体项目,如计算机设备可分为硬件、软件、维修配件等细分小类。在项目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采购人适量增加评审专家人数,以达到各包所需的评审专家数量及专业要求。
(三)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要强化源头监督,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署评标责任承诺书,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若有玩忽职守、违法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二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加强对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对评标现场的监督。除实施全程录像等技术监督手段外,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项目评审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对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对于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切实落实政府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通畅渠道,采用网络举报、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方便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检查中,要重点关注有质疑、投诉项目,对评审结果存在异常现象的,专家打分出现奇高奇低的,客观分不一致的,不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四)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保证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如按小时、区间、工作日等时间规格计算酬劳,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的规定严格执行,减轻社会代理机构负担,制定相应的违规惩处措施,以保障规定的执行力度。各地可参考本省的经济能力、薪酬水平,确定专家的薪酬标准。同时可根据项目量级、评审耗费时间等方面,适量提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如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可在标准薪酬规定上酌情增加5%-10%的附加劳务费用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劳动能得到应得薪酬,保障专家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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