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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代理机构的执业理念应具备双重内涵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8-07-17 13:51: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准入实行“零门槛”,代理机构的数量迅猛增长,监管难度日益加大。为了引导代理机构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各地财政部门都在积极探索。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是加快推进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步伐。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的步伐就迈得很快、迈得很稳。
 
  印发通知 从三个方面进行引导
 
  据了解,《办法》印发不到两个月,吉林省就在《办法》实施当天,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和依法从业的相关要求。《通知》从三个方面对代理机构进行引导。
 
  一是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根据《通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吉林省且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注册栏目中填报信息,申请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已完成名录登记但信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代理机构,应按《办法》规定完善登记信息后,继续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前,仍未完善名录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删除,停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是依法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协助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隐性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等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予以纠正。采购文件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是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通知》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要求,将失信行为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全国共享。
 
  专不专业 体现在三个方面
 
  “专业化、职业化是代理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鄂秀丽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专业化、职业化决定代理机构占有的市场份额,虽然准入门槛降低,导致短时间内代理机构的数量快速增长,但市场竞争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随着《办法》的实施以及日益严格的监督管理最终会给专业、高效、规范的代理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拥有高效的执行水平和执业技能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长期发展的保障;二是专业化、职业化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仅是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更要提醒采购人不能违法违规,指导采购人修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招标文件内容,避免可能发生的质疑和投诉,确保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三是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是满足政府采购市场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已经16年了,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0亿元到现在已经突破3万亿元,不断壮大的采购市场,为代理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
 
  在鄂秀丽看来,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具备优质的服务能力是代理机构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把向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视为企业的生命。同时,作为接受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但可能在采购人提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时,达不到采购人的意愿可能影响业务量,满足采购人的全部要求又可能面临处理甚至处罚。表面上是服务采购人与执行法律法规之间形成了对立,实际上是代理机构的执业理念。不能为了提高所谓的服务质量突破法律的底线,代理机构执业理念应具备依法与服务的双重内涵,做到依法提供优质服务。
 
  鄂秀丽表示,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主要体现在采购需求、成本测算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一是需求调研与需求确定,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向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转变,最基本的要求是招标文件中的需求描述能真正满足政府机关或社会公共服务的客观需要,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二是对采购标的的成本测算,所有需求描述都有相对应的生产或制造成本,如何确定合理需求水平以满足预算约束要求,实现其采购的成本效益原则,是专业要求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采购项目,如何分包、如何控制项目周期、后期维护服务水平甚至交货时间、地点等,都直接反映出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三是项目履约风险防控,最直接的体现是对合同类型选择或具体条款的要求,其他的资质条件确定、履约验收方式约定等都考验着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健全内控 加强学习 坚守底线
 
  “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者,提高自身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不仅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前提和保障。”鄂秀丽说。
 
  鄂秀丽认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是代理机构执业的必备条件。一是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代理机构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重要基础。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从业制度等,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二是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基本的硬件条件,包括开评标场所,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这是保证代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的必然要求。
 
  “代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代理项目所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状况的学习和了解。”鄂秀丽介绍,目前,代理机构存在执业能力较差、代理水平较低、缺乏专业定位等问题。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协助和配合供应商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等。代理机构可通过选派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在机构内部建立学习机制,来提高从业人员的依法执行能力、矛盾化解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等,逐渐形成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业的代理专长,以更优质的专业素养代理更多的采购业务。
 
  鄂秀丽最后表示,代理机构应坚守法律底线,强化对“禁止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展,代理机构不能为了获取代理业务,采取各种手段拉拢采购人或以行贿、回扣等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二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作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利益共同体,不得为了获得采购代理业务,帮助采购人实现部门、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了实现本身的经济利益,与供应商进行利益分成等。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名单、报价及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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