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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推行政采“裁判新法则”

作者: 发布于:2015-08-10 09:35:33 来源:人民网
 
  “我也反复学习过《释义》这本书,这本书是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推动政府采购更加规范透明,响应中央依法治国的号召,不是让罗湖区财政局的某些领导拿这本书来说事,这本书更没有让公职人员打财政部的权威旗号去违法行政,剥夺我公司的合法中标资格。”ZL公司李良认为。
 
  副局长王群:“我们是裁判者”
 
  事实上,罗湖区财政局的观点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观点截然相反。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正是因为TZ公司前期参与了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和编制方案,如果再参加项目监理等其他采购活动,显然有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而取消了其投标资格;而罗湖区财政局认为,根据对《释义》立法本意的理解,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整个行为是违法的”。采访过程中,刘妍向记者表明了与罗湖区采购中心质疑投诉专员何伟文“依法依规的整个评审过程”的不同看法。
 
  “违法点在哪里?”记者问。
 
  “就是它(没有明确所指,或指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指专家)没有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去认定另一个供应商(或指TZ公司,或指其他)的资格”。刘妍回答。“取消了它(或指TZ公司)的资格,这个就是违法的嘛。”王群补充说。
 
  按照王群、刘妍的说法,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专家意见取消了TZ公司的投标资格就是“违法”的,那么,罗湖区财政局再宣告“ZL公司中标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否就是“合法”的?
 
  “现在看来,专家的观点就是错的,在《释义》没有出台前或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指导他们怎么做的话,专家的判断不为过,没有说一定是对的。虽然说,它不是一种明显的违法,取消了这个,我现在没有去追究专家的责任,专家违规违法,也是要受处罚的。”罗湖区财政局副局长王群说。
 
  “专家的意见是个人理解,采购中心只是一个采购平台,我们(指财政局)是监管部门、是裁判者。”王群表示。
 
  “我们觉得参加过整体设计、规划的供应商(或指TZ公司),更加了解项目的整体内容,更有利于项目的监管,它的立法本意就是这样的,为了体现公平,我们觉得它(或指TZ公司)有资格去参加投标。”王群向记者阐述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
 
  副局长王群这种的“感觉”,很快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
 
  “再次招标”
 
  “这个项目已经再次招标了,TZ公司、ZL公司都可以再次参与招投标。”王群、刘妍表示。
 
  “罗湖区财政局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公司已经投标并依法取得中标资格,我公司的报价及技术及人员的商业机密已经公开,现该项目又重新进行招投标,我公司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这些商业机密的曝露已经让我公司失去再次竞标的竞争优势。”ZL公司认为,罗湖区财政局决定再次招投标对ZL公司是不公平的,严重侵害了ZL公司已有的合法中标权益。
 
  7月13日,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罗湖区财政局决定再次发出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的一些条款内容,似乎是为某公司‘量身定做’的,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李良告诉记者,ZL公司向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质疑函。
 
  “我认为,该招标文件有严重的倾向性,比如一些评分细则中要求的资质与本项目招投标的内容不相适应,设置的一些加分项,也明显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列》的规定。”李良分析说。
 
  ZL公司不久就得到了质疑函的答复,答复单位落款为“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答复中称,招标文件不存在倾向性,评分标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的原则,ZL公司的质疑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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