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推行政采“裁判新法则”
作者: 发布于:2015-08-10 09:35:33 来源:人民网
“专家做出来的结论,受专家自身的文化水平及(专家)个人对法律理解的受限,也不能是说专家就错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专家作出这样一种意见也不为过。”
刘妍继续说,罗湖区财政局在接到TZ公司的投诉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方向主要是理解法律适用方向的问题。我们去函给了市财委,打电话给了财政部沟通,就是为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能否参加该项目的监理等采购活动?财政部给我们一个很明确的答复,是可以的,按照立法本意,如果做了前期规划设计,再去做监理,反而更有利于整个项目更加合理按照当时设计的程序、流程去走”。
采访过程中,罗湖区财政局副局长王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妍二人还向记者出示了一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正好这本书出来了,我们根据这个条例的释义的立法本意,作出了处理决定,宣布TZ公司有招投标资格。宣布ZL公司中标无效,这个也是有依据的,TZ公司没有参加招投标,可能就会影响中标结果”。
“理解”立法本意
记者翻阅《释义》一书看到,该书注明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等四个司编著,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我们没有说《释义》是一个必须执行的法律条文,但我们认为《释义》是具有指导意义的。”王群、刘妍说。
“我不知道,罗湖区财政局是如何依据《释义》一书就判定TZ公司符合投标资格,并宣告我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我们也咨询了很多法律界人士,这个《释义》并不是司法解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该条例是国家法规,条例中并没有规定解释权归属国家财政部,在这件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处理文件”ZL公司股东李良认为。
罗湖区财政局在向本社发来电子版的书面材料中,这样说明了“关于恢复TZ公司投标资格的处理决定”--“2015年4月14日该项目首次招标时,专家评审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取消了TZ公司的投标资格。而我局调查时,经多方征求律师及专家意见,一致认为《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是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体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即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立法本意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其他’,不包括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内容,亦即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罗湖区财政局还在书面材料中强调,“通过《释义》,我局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由此,我们认为TZ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不影响其参加该项目监理工作的招投标”;“我局已就《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问题去函市财委,由市财委向国家财政部征求意见,得到财政部政府采购办的答复:为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项目的监理采购活动”……
作为一个基层财政局,是如何跨越深圳市财委,广东省财政厅,获悉财政部对《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这个具体项目的意见的?财政部是否真的对《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这个具体项目有具体意见?记者提出,想看下财政部的具体书面批复,但被告知“没有书面批复”。
刘妍则表示,她在5月份在北京学习和在深圳期间,用自己的手机给财政部有关部门打过两次电话,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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