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推行政采“裁判新法则”
作者: 发布于:2015-08-10 09:35:33 来源:人民网
对于《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9】254号)中的相关规定,经评委会认定,建设部的通知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适宜作为本招标活动的法律依据。
综上,评委会认定,维持原评标结果。2015年4月30日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向中联公司发放了书面中标通知书。
“我们是依法依规去组织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投诉专员何伟文表示,按照法定流程,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五名专家,其中包括四名行业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招投标工作依法独立作出结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整个过程中,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发表任何言论或是干扰”。
据何伟文介绍,评审过程中,专家组认为,因供应商TZ公司前期参与了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和编制方案,如果再参加项目监理等其他采购活动,显然有违国家政府采购法禁止关联性交易的立法初衷,更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因明显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而取消了TZ公司的竞标资格。
“招投标的整个过程绝对是依法依规的。”何伟文接受采访时强调,“专家库是深圳市财委设立的专家库,我们只是提出评审申请,至于抽到哪些具体的专家来做评审,罗湖区的相关部门是不知道的。然后,专家的产生是由深圳市财委的计算机来随机抽取产生,没有任何人力因素的影响,专家在担任评审前,也不会知道具体项目的评审的内容,因此,专家的产生程序是公平、公正的,专家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但这个被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称为“依法依规的评审过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意见”,很快就遭到了罗湖区财政局“暂停”和“否定”。
罗湖区财政局之后在给本社的函件中强调,“评审专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责,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专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监管,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主管部门的权责”。
“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对于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两次专家评审结论,TZ公司并不满意结果,于2015年5月15日向罗湖区财政局递交了投诉书。
罗湖区财政局的行政效率很“高”,受理投诉的当日,便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通知书,“暂停”了整个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
6月25日,罗湖区财政局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7月7日,罗湖区财政局向TZ公司和ZL公司发出“罗湖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项目”投诉处理告知书,决定:(一)TZ公司具备参加“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项目的投标资格;(二)“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被无端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后,ZL公司不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多方奔走后,ZL公司才了解事情的原委。
“这真是视法律如儿戏!我公司是经过公开招标并依法取得了中标结果,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公司的行为合规合法,没有任何过错,财政局凭什么宣布我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而且至始至终罗湖区采购管理部门没有给我司任何有效的说明和解释”ZL公司股东李良(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愤慨,“项目的所有评审及复评结论均由评审委员会独立做出并承担评审责任,连罗湖区采购中心都无权更改,也不能引导或干预评委会的评审;现在,财政局一纸公文就全盘否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结果,这还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该干的事吗?更违背了政府一贯倡导的诚实守信的原则”。
“到财政局来投诉,必须是经过了采购中心的质疑程序后,我们才能受理。受理了投诉后,我们就暂停了这次招投标活动,这个是我们主管部门(财政局)的一个权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暂停。”罗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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