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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推行政采“裁判新法则”

作者: 发布于:2015-08-10 09:35:33 来源:人民网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市罗湖区,一单看似平常的政府采购 ,因为罗湖区财政局和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法律法条有着完全相反的理解,实践中,整个招投标过程显得回还曲绕、诡异重重。

 
  被专家评审认定为“参与过项目整体设计、规划”并“作废标处理”的供应商,在财政局官员“理解”立法本意后被重新恢复竞标资格;而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中标结果的原中标单位,却因财政局的一纸公文,被宣告中标无效,瞬间失去了中标资格。
 
  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导致中标单位四处奔波,引发各方质疑,其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日前,本社特派记者前往深圳进行了调查。
 
  “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
 
  引发各方质疑的项目全名为“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项目编号:LHCG2015033783),采购单位为“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社记者获悉的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建设内容为构建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113”框架:即:一个数据中心,一个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三大业务应用系统。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要对深圳市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设备采购、设备到货验收、系统集成、工程实施过程、系统验收等工程技术和建设内容进行全程监理,最终实现本项目的建设目标。
 
  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据了解,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为罗湖区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全区的政府集中采购事务与小额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04年12月从区财政部门独立出来,2005年12月,加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式。
 
  2015年3月30日,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罗湖区区域卫生信息化项目监理”招标公告。4月14日,该项目开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四家,分别为深圳市TZ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Z公司”)、深圳市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L公司”)。
 
  评审过程中,因TZ公司前期参与过“罗湖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总体规划方案编制”,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活动”的规定,该供应商不能参加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监理项目的投标,因此评委会取消其投标资格,TZ公司作废标处理。
 
  经过评审,深圳市ZL公司综合评分最高,ZL公司由此成为中标供应商,后经采购单位确认,4月15日,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了中标公告,公示3天。
 
  “专家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被作废标处理后,TZ公司认为自己有投标资格,于4月16日向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质疑函,质疑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评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取消其投标资格有异议,二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其完全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监理服务采购。
 
  受理质疑后,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立即按程序报罗湖区财政局申请复评,经区财政局批复,4月29日,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了该项目的原评审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评。评审专家根据质疑函、招标文件以及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了评议,形成了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专家组认为: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是指除该供应商已参加的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外的同一项目的其他任何的采购活动。因此TZ公司已承担过本招标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故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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