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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好政采评审专家 河北推出“1+2”模式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8-07-30 15:43: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抱怨评审专家专业不专、随意迟到、额外收取评审费等问题,那么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财政部门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对专家进行管理呢?在13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主题发言环节,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分享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1+2”模式,即,一个系统外加两个规则。

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 吴建明
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 吴建明
 
  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吴建明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当时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现状为:一是省、市、县三级评审专家库各自管理,专家来源于本地区,未实现动态管理和资源全省共享;二是省、市能够做到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有的县级还是以表抽取,不能随机,仅为抽取使用,没有管理功能;三是电话通知评审专家,保密性差;四是在财政部门抽取,不方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还影响财政部门正常工作;五是对评审专家管理缺乏动态监管机制。这种现状极不适应当前“放管服”和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要求。
 
  因此,为实现评审专家库省级动态统一管理和评审专家资源全省共享,对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淘汰约束制,并与评审专家抽取挂钩,提高评审专家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方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抽取,建立健全相互监督机制,从2017年起河北省从省级开始建立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到目前,省级已基本完成,并开始向设区市、县推广。 
 
  据介绍,河北省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有:1、专家管理:专家申请、审核、基本信息管理、请假及用户密码;2、抽取管理:专家抽取、抽取备案、通知、入场;3、监管分析:入场项目管理、抽取监管、评审统计、抽取通知统计;4、对专家评价:对专家评价、评价审核、评价统计、评价应用、评价查看、专家申诉。
 
  为配合评审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该省还开发使用了专家电子证,专用于专家入场评审时使用,与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联通,刷卡身份识别或凭卡进入。内设电子芯片存储个人信息。电子证由与河北省财政厅合作的银行制作,并同时发信用卡,用于评审费支付。同时,为方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河北省财政厅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了专家抽取端口,抽取前先通过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方能抽取。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地方,抽取端口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此外,为加强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和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淘汰机制,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该省还制定了两个规则:
 
  一是《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全省专家库按设区市划分区域,500万元以内的在本设区市抽取专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在两个设区市内抽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内的在3个设区市内抽取;5000万元以上在全省范围内抽取。采购人提出专家专业和抽取数,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在抽取端口随机性全程保密式抽取,自动短信告知专家,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能参加,不回复或回复不参加的再补抽,同样程序。密函打印专家名单,交代理机构用于届时核对入场评审专家。
 
  二是《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两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开始为100分,累计扣分后不足60分时,暂停专家评审资格,等下一个周期恢复。90-100分为优秀;75-89为良;60-74为一般;59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与抽取专家频率挂钩。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扣分:一次扣5分的有4种情形;扣10分的有3种情形;扣20分的有6种情形;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扣分:扣10分的有2种情形。
 
  同时,《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还将财政部印发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7种违法情形列入黑名单,评审专家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剔除专家评审队伍。另外,为防止采购人、代理机构滥用监督权,妨碍专家客观公正评审,《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还要求建立专家维权申诉机制,专家申诉由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答复专家处理情况。
 
  “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开通使用后,全省共享一个系统,结束了各设区市、县专家库‘割据’的历史,专家抽取范围、结构更能适用评审需要;结束了抽取专家必须到财政部门的历史,方便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专家管理更加规范、有效、便捷,能够促进专家评审自我约束,评审更加谨慎、公正、公平。”吴建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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