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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采新规范 采购人不再“享清福”

作者:张蓁 发布于:2015-08-07 18:01: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加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乃至整个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然而,相对于供应商与代理机构而言,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采购人,无论是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还是在相关的法规法条中,都对其约束甚少。譬如,在《政府采购法》中也只是对采购人提出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等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并没有从操作层面对采购人进行约束。
 
  正因如此,在政府采购长期的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一些采购人处于养尊处优的“皇上”地位,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现状。而采购人权责不平衡,也是造成目前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面对这种现状,如若没有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或规范对采购人进行约束,而让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供应商的艰苦工作,替代不了采购人单位领导的一句话,出现问题后采购人袖手旁观等情况时有发生,这是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良性发展的。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以下简称《规范》)对采购人的规范非常值得关注。据悉,《规范》从机制、操作、监管三个层面,分别从政策功能、政采程序、内部控制、纠纷处理、档案管理、计划管理、审批管理、代理行为、专家抽取、准入条件、规范评审、信息公开、日常监管、信用体系、责任追究等十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有益的补充,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行为准则。
 
  换言之,《规范》的出台,促使采购人的权利与责任开始趋于对等,不再是政府采购风险的旁观者和局外人,“享清福”的时代也将趋于结束。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在政府采购操作层面出现的重大变革,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趋向正确轨道迈进具有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规范》对采购人权责产生了哪些方面的影响呢?据了解,《规范》的出台使得采购人的权责发生了一些变化,大致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堵塞了采购人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漏洞。对于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却未依法实行的采购人,采取不补办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二是界定了集采项目内自行采购的范畴。《规范》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这也使得采购人不得假借“自行采购”名义谋利。
 
  三是政府采购档案移交采购人各自保管,减轻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也就使采购人增加了一份责任。
 
  四是采购程序更为透明科学,主要对特定的资格条件与评审方法约定进行了约定,对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制定及设定参与政府采购条件的权力等方面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了,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
 
  五是规范了委托代理事项的“负面清单”。《规范》明确规定“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而只能是由采购人具体承担,这从源头上规制了采购人只看采购结果,不承担采购过程责任的弊端。
 
  那么,针对这些变化,采购人应该怎么做呢?一是采购人必须建立政府采购自我约束机制。由于在《规范》出台之前,无论是采购需求,还是质疑答复,都是采购人自己说了算,采购代理机构常如牛负重。而《规范》的出台,则就要求采购人必须有强烈的责任风险意识,让采购人的责任从无到有,真正做到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原则。
 
  二是采购人须建立纠纷工作机制。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投诉时有发生,然而往往此时采购代理机构会成为供应商第一被告,对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参加评审的项目,最后则要采购代理机构去答复,实属不妥。为此《规范》就对采购人如何处理质疑投诉案件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由此,质疑处理的主角将由采购代理机构转到采购人,采购人成为质疑答复的实际决策者,具有不可替代的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时,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腾出充裕的时间研究采购文件范本、开评标程序等基础性工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沉湎于“剪不断理还乱”的迷局当中,对加强采购代理机构建设无疑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
 
  此外,该《规范》的出台,也明确了采购人在评审专家抽取、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方面的义务,有效缓解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压力。(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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