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采取四种方法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作者:万玉涛 崔卫卫 发布于:2018-07-18 09:17: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有效期为两年的《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绩效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结果导向、物有所值的原则。
《试行办法》明确,河北省财政部门为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的规则;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有重点地进行再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省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活动;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法、社会功能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最低费用选择法等。绩效评价主要从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相关性、过程规范性、交易经济性、政策有效性四个方面进行。
需求相关性指采购结果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规划的要求,既不超需求采购又不出现需求不足。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采购需求变更的科学性、采购结果满意度三个指标。
过程规范性指采购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方式的合理性、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评标规则的公平性、采购信息的公开性、代理服务的专业性五个指标。
交易经济性指采购项目以最少的支出实现采购计划内容,以最小的成本满足采购需求,实现物有所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的合理性、采购项目时效性、项目质量符合性四个指标。
政策有效性指采购项目实施后在宏观方面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项目的社会关注度、经济政策效应发挥情况、环境政策效应发挥情况三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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