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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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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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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公示网页。公示应按《办法》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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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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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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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现就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请专家论证和进行公示时,3名以上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内容均要以表格(附件1、2)形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保证内容完整,方便社会监督;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无需专家论证和公示。
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补充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表格形式(附件3)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规范由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情形的,采购人在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应当就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财政部门审批时,可请专家对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进行咨询。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无需公示。三、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附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除有符合《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要求的附件外,还要有代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说明、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添购合同复印件。
四、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
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记录要以表格形式固化(附件五),并构成采购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五、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条件
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咨询的专家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也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论证、咨询专家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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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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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
(内财购〔201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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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 源采购方式的,釆购人应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政府釆购监管部门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釆购。
九、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只适用于政府釆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不得因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原因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如出现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问题,采购项目暂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原釆购方式修改招标文件,降低需求标准,重新公告并组织招投标事宜。二次公告后,如其他供应商未提出异议,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使用合适的釆购方式尽快组织釆购。
十、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备案机制。采购项目属《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尤其是火灾、洪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时,可由采购人按照需求直接向单一供应商采购。釆购人应于采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集中釆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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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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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采〔2014〕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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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3.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上级国家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
4.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5.新购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维护,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8.购买、租赁特定不动产的;
9.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1、2、3项情形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或原采购合同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4项情形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5、6、7、8、9项情形的采购,需由采购人组织非本单位且来自不同单位(同一单位限1人)的相关技术专家(具备拟采购项目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年龄35周岁以上、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专家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原件(1份)和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第五条 公示
(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名称、内容和预算;
2.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等;
3.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4.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9项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8项情形的采购项目,需列明拟购买或租赁特定不动产价格和专家组对该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的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省财政厅的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 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1、2、3项情形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的,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批准变更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九条 属于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实施;属于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申请变更前项目操作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关经验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谈判组应由3人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谈判组应由5人组成。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谈判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经过谈判后,成交价格应低于采购预算。如成交价格与采购预算相等,采购人需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批、省财政厅备案后,操作实施;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包含2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采购人提出的成交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批后,操作实施。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谈判组应当编写谈判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谈判组成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谈判情况记录应当由谈判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谈判组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四条 成交结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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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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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14〕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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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公示申请,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织补充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书面通知异议供应商。采购人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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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201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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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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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法定程序要求。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招标文件中不得约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必要文书,避免操作程序违法或者出现工作差错和疏漏。
三、严格办理申请手续。《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填报,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的有关要求办理,不得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中出现政府采购方式之外的申请审批事项,如评审方法、价格等,如出现一律为无效申请事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由填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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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2014.12.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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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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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涉密项目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注:事前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主体、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采购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用户评价标准等;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五)专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其采购人员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谈判开始前,承接主体应当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行政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二十七条 采购评审或谈判结束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三)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四)中标(成交)金额,主要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准;
(五)评审(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培育承接主体。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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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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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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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该项目是否列入今年政府采购预算,如未列入,按有关规定申请追加采购预算后再行采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将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函致同级财政部门。
3、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公示内容参见74号令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4、公示期满后,如未收到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则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函、专家论证原件、网站公告页面打印件(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计划表、固定资产购置批复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情况登记表,如是省直单位还需附省直预算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等材料每页加盖公章后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5、如公示期间有收到相关异议,请参照74号令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待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批复函件后,采购人可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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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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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购〔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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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将单一来源公示文本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及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单一来源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六、在公示期内有供应商、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认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
七、适用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需在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八、采购项目经批准适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时须上传申请及批复材料。
九、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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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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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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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
(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供应商对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提出质询的,还应提供对质询的处理意见及结果。
第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由采购人组织。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
专家成员名单、论证时间、论证地点在专家论证意见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专家论证经费由采购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公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外。
公告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详见附表):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需求的说明;
(三)采购项目预算;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拟成交的价格(包括标的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成交金额);
(六)论证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公示时间;
(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限。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结果的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 供应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采取实名制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询,同时将质询文件抄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的质询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质询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质询不成立的,应当将质询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质询的供应商。
第十条 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因其他采购方式失败后,需变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执行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申请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评审专家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文件审核后,依据专家论证的意见和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批复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或对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下达给采购人执行。采购人有条件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的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人没有条件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有异议,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人申请与公示
(一)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采购人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因其他采购方式失败后申请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
第十五条 采购人执行采购项目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成立采购小组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三)发出谈判邀请和组织采购谈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谈判。
谈判过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谈判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公示情况说明;
2、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专利专有技术使用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和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购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合同与验收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单一来源公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副本等。
采购人按规定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八条 采购人的职责
(一)申请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对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告》。负责答复供应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异议所提出质询的答复。
(四)自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的一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同时明确采购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或采购需求。
(六)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二个工作日内,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七)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关于技术参数或采购需求需要修改的,应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三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九)可派两名纪检监察人员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现场进行监督。
(十)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十一)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意见,并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结果。
(十二)不接受《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结果的,应在接到《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其理由与原因。
(十三)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委托协议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在收到采购需求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并送采购人确认。
(三)及时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并负责外地评审专家的接待及保密工作。
(六)负责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接收、保管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七)负责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现场的组织、协调、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保密工作。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八)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报告》送采购人进行确认。
(九)编写《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在采购人确认结果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单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十)在《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送达采购人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可根据采购小组的意见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承担在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生的专家论证费用、评审费用和其他费用。
(十二)负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活动中的询问和质疑的答复。
第二十条 采购小组的职责
(一)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洽谈主要内容、成交价格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成交价格上限应低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拟成交价格。采购方案在洽谈前保密。
(二)负责编写《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对《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谈判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三)按委托授权约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配合处理单一来源活动的质疑投诉。
第二十一条 论证专家的职责
对采购需求以及供应商的唯一性等进行论证,并对出具的论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的职责
按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和谈判时的承诺履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负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在受理采购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或批复。
(二)对单一来源采购信息的管理与监督;
(三)对特殊的、大型的、敏感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重点监督;
(四)督促、监督有关当事人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询、询问和质疑事宜;
(五)对单一来源采购活动进行检查;
(六)对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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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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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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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具体内容为: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应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业人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论证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含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补充论证,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
(三)补充论证意见。有异议的,需提供专业人员补充论证意见及书面答复异议情况。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还应提供有关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还应提供原中标合同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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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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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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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依法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二)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人对谈判小组意见进行确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按本规程二十二条规定组建。
(二)制定询价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1、询价小组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依照本规程的规定,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3、询价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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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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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采〔20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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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
(三)在全国、全省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
(四)发表论文、文章,出版图书;
(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委托单位或个人创作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
(七)需向个人收集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艺品;
(八)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
(九)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十)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采购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的项目,且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的;
(十一)2020年底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直接委托给某一特定事业单位的;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有跟标要求的;
(十三)省委省政府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的;
(十四)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十五)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指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
第六条 单一来源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或省部级文件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1),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批准后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殊事项审批表,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专家组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过程合法合规的论证意见;
(五)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截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每名评审专家应分别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明确。
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不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省委省政府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跟标要求或者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关于任务下达时间和完成时间的书面确认材料。
第十二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进行补充论证(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计划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在采购计划备案前,采购人还应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三)确定成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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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省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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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渝财采购〔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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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号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具体为: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论证应由采购人组织,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第四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异议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具体审批流程为:
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见附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2)及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公示有异议,但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还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单一来源协商文件,明确项目具体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单一来源协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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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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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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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专业人员建议3人以上。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当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可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
第五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服务要求;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名单;
(七)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还应当公告供应商在商定过程中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第六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及时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得拖延、拒绝发送。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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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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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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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一)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国家各部委办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六)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七)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八)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九)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十)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十一)其他基于技术、工艺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则
单一来源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人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有效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四、申报程序
(一)属于情形(一)、(二)、(三)、(四)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或原采购合同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属于情形(五)、(六)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属于情形(七)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按照下一款规定出具。
(四)属于情形(八)、(九)、(十)、(十一)的采购,需由采购人组织非本单位且来自不同单位(同一单位限1人)的相关技术专家(具备拟采购项目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专家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除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外,还应当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原件(1份)和现场论证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必备材料一并提交。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情形(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名称、内容和预算;
2.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等;
3.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4.属于情形(七)、(八)、(九)、(十)、(十一)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采购人、省财政厅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三)异议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采购人单位,由采购人进行答复。
2.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1份至省财政厅备查。
(四)异议的处理
1.采购人收到异议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等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2.采购人收到异议方的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采购人可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的,采购人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3.经采购人答复后和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六、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认真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情形(一)、(二)、(三)的采购,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属于情形(四)、(五)、(六)的采购,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公示没有异议或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后,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三)属于情形(七)、(八)、(九)、(十)、(十一)的采购,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没有异议或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后,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七、属于情形(一)、(二)、(三)、(四)或采购项目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采购人可以直接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其他情形且采购项目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不具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采〔2006〕16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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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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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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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论证
(一)合格论证。
专业人员应当分别出具具体的论证意见,并且专业人员意见能够表明:因采购人对拟采购货物、服务的特殊需求导致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论证意见应当具体、充分、明确、清晰。
(二)不合格论证。
论证人员不专业或者专业不符的;非专业人员本人出具的具体论证意见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预先准备“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签字的情形);专业人员意见不具体的;论证意见无采购需求合理性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公示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做好公示工作,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批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使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协商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包括:公示情况说明(进行公示的);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有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六、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购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方式变更批复、协商情况记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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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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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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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谈判及询价小组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
(九)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追加;超出部分,按采购限额组织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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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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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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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变更申请单位应先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变更申请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变更申请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依法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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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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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字[2018]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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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该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适合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5种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属于该省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其他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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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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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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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初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示: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的要求,向采购办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采购办在收到公示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家(三个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采购办。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先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再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公示情况及其结果一并报采购办。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无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且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再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五、经采购办审核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三个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提供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六、对分散采购范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为单一来源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公示,具体组织程序参照本文件第五条执行。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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