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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3项内容被黑龙江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8-06-27 16:30: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的《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客观、公平和实用的原则,内容主要源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政策条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此外,《清单》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了精细化和目录化,是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配套行政法规、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同时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提供具体操作规范和依据。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清单》包含三大类共33种禁用内容,出于方便采购文件审核的考虑,将禁用类别分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也就是分为不能在资格要求中设置的内容、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以及既不能在资格要求也不在评审中因素中设置的内容。”例如,资格条件禁用类别一项包含3种禁用内容:一是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二是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三是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此外,评审因素禁用类别一项包含20种禁用内容,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禁用类别一项包含10种禁用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着重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将“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列入评审因素禁用内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将此项内容列入负面清单,“是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以项目总金额100万为例,价格分值占比在10%-60%之间的不同档位,如果业绩分设置明显高于中小企业得到的价格优惠分值,那么中小企业就要作出非常大的价格让步,这与落实政策存在矛盾,出于此种考虑,我们将此条款列入了负面清单。”
 
  以下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原文:
 

禁用
类别

序 号

禁用内容

依据

资格条件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

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评审因素

4、

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5、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费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6、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

7、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8、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9、

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10、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11、 

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为评审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12、 

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13、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5、 

设置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表述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16、

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17、

设置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18、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0、 

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0、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

21、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22、 

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23、 

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24、 

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等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第三条

25、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26、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27、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28、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29、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0、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31、 

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32、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33、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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