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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报名作为供应商参加政采条件?黑龙江新规不允许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8-06-27 16:23: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和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开始施行。《通知》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设置的现场报名、登记或确认等环节;获取(购买)、下载采购文件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相关负责人着重向记者介绍了《通知》的四项内容。
 
  首先,《通知》取消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的无法律依据环节和供应商获取(购买)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设置现场报名或现场登记等环节并无法律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设置供应商获取(购买)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很大程度地限制了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施行后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维护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利。”
 
  二是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通知》进一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这有利于营造我省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和营商环境。”相关负责人补充说。
 
  三是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的要求和内容。《通知》进一步明确该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均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平台发布,达到规定限额标准(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还须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同时,要求公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在采购项目执行期间能够保证电话畅通,方便潜在供应商的电话询问。
 
  四是明确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各方职责。“我们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事项,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做好市场调研和分析,认真研究制订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相关负责人透露。
 
  此外,《通知》还明确,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法规规定执行和监管不力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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