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有新规
作者:吴量亮 发布于:2018-06-10 10:04:38 来源:安徽日报
个人、家庭的钱存放“有方”才能实现安全、保值、增值,财政资金存放亦是如此,而且要求更高。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从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方式步骤、管理责任等方面,对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作出规定,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正廉洁。
据悉,2012年以来,我省在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省级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各市、县和单位也积极探索,全省正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此次新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
“此次新规明确了资金存放管理原则范围,规定了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统一了选择银行操作步骤要求,规范了预算单位定期存款管理。”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朱正余说。省级预算单位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按照办法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对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账户实施资金存放管理。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者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省级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省级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和操作步骤。”朱正余介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由省级预算单位按照选取备选开户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内部公示等步骤,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的,由省级预算单位按照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组建评选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银行等程序,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在定期存款管理方面,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资金余额较大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到期后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额资金除外。
“压实责任是落实的关键,此次《办法》强化了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存放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账户管理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存放规范安全。(记者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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