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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质量官”能保证履约质量么?江苏新规征求意见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8-06-04 12:56: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发布意见征求函,就《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首席质量官”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制度意见稿》)。
 
  根据《“首席质量官”制度意见稿》,“首席质量官”(CQO)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工作全面负责人,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首席质量官”设在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层,由项目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任命,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首席质量官”应独立设置,建设单位的“首席质量官”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那么,“首席质量官”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首席质量官”制度意见稿》列出了五项条件:热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熟悉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规程和技术文件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质量意识,创新意识,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工程质量管理各类问题;熟悉、掌握“首席质量官”制度和管理要求,积极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首席质量官”的职责,《“首席质量官”制度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首席质量官”有六项职责:(一)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指导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动态分析和调整;(二)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监督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组织工程质量创新创优,拟定并实施工程项目“品质工程”、“优质工程”创建等工作方案;(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质量考核、质量状况统计分析;(五)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攻关、质量通病治理、质量改进,推广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六)组织开展质量文化活动,组织质量培训、竞赛比武。
 
  勘察设计单位“首席质量官”有四项职责:(一)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运行;(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监督执行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三)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深化推进系统设计、耐久性设计、安全设计、生态环保设计、人性化设计、工程美学设计;(四)积极推行设计标准化,应用BIM等信息化技术,从设计环节明确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施工要求。
 
  监理单位“首席质量官”有六项职责:(一)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项目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运行;(二)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三)落实监理质量责任,监督执行监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四)组织制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理大纲、质量监理工作计划、质量监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五)组织开展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理控制,加强工程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六)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文化、质量攻关、质量创新等活动。
 
  施工单位“首席质量官”有七项职责:(一)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运行;(二)落实施工质量责任,监督执行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三)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过程管理,监督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攻关、质量创新创优、质量改进活动,推广“四新”技术应用;(五)组织开展工程施工质量风险评估和工程质量重点、难点分析,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六)组织开展质量检查、质量考核、质量状况统计分析,督促落实施工三检制,对严重质量问题、违规违法行为在质量考核中有“一票否决”权;(七)组织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加强施工班组标准化管理,提升质量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和一线工人质量管理技能。
 
  根据《“首席质量官”制度意见稿》,建设单位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时,要同步设立“首席质量官”,并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首席质量官”的岗位设置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合同文件中要明确“首席质量官”人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要将各参建单位“首席质量官”任命书报备质量监督机构。
 
  《“首席质量官”制度意见稿》要求,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有效保障“首席质量官”专项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工艺改进、QC课题研究等。“首席质量官”享受管理层副职(副指挥长、副总监、项目副经理)及以上的待遇,享有合理计划优先支配使用“首席质量官”专项工作经费、参加继续教育和推荐获得相关部门质量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首席质量官”实行教育培训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首席质量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教育培训。“首席质量官”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优秀“首席质量官”的评选、表彰。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细则,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履职尽责情况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的;(二)连续两次在建设单位考核中为“不合格”的;(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刑事处分的。
 
  无论是工程采购,还是货物和服务采购中,都出现过“采购文件编制没有问题、采购程序环节也没有问题,但最终结果却背道而驰”的情况。什么原因? 那就是履约环节出了大问题。如何确保采购项目的履约质量已经成为许多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江苏省有关部门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推出的“首席质量官”制度能否保证相关项目的质量,我们将持续关注。
 
  以下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首席质量官”制度》--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首席质量官”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项目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的设立与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是指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水运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安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施工标合同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或者项目建安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施工标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水运工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工作全面负责人,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
 
  第五条  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有效保障“首席质量官”专项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工艺改进、QC课题研究等。
 
  第六条  设立“首席质量官”,应坚持“创新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5381/5375888.htm>、协调 <http://baike.baidu.com/view/57968.htm>、绿色、开放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89819/11102839.htm>、共享 <http://baike.baidu.com/view/191006.htm>”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交通强省”、“质量强省”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质量考核,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强化质量文化建设,增强工程质量综合管理能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打造品质工程。
 
  第七条  通过设立“首席质量官”,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牵头作用,协调参建各方形成合力,履行职责,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二章  “首席质量官”设置
 
  第八条   “首席质量官”设在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层,由项目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任命,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首席质量官”应独立设置,建设单位的“首席质量官”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首席质量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热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熟悉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规程和技术文件等;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质量意识,创新意识,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工程质量管理各类问题;
 
  (五)熟悉、掌握“首席质量官”制度和管理要求,积极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时,要同步设立“首席质量官”,并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首席质量官”的岗位设置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合同文件中要明确“首席质量官”人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要将各参建单位“首席质量官”任命书报备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首席质量官”享受管理层副职(副指挥长、副总监、项目副经理)及以上的待遇,享有合理计划优先支配使用“首席质量官”专项工作经费、参加继续教育和推荐获得相关部门质量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第三章  “首席质量官”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首席质量官”职责:
 
  (一)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指导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动态分析和调整;
 
  (二)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监督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组织工程质量创新创优,拟定并实施工程项目“品质工程”、“优质工程”创建等工作方案;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质量考核、质量状况统计分析;
 
  (五)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攻关、质量通病治理、质量改进,推广质量管理、技术创新;
 
  (六)组织开展质量文化活动,组织质量培训、竞赛比武。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首席质量官”职责:
 
  (一)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运行;
 
  (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监督执行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
 
  (三)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深化推进系统设计、耐久性设计、安全设计、生态环保设计、人性化设计、工程美学设计;
 
  (四)积极推行设计标准化,应用BIM等信息化技术,从设计环节明确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首席质量官”职责:
 
  (一)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项目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运行;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落实监理质量责任,监督执行监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四)组织制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理大纲、质量监理工作计划、质量监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五)组织开展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理控制,加强工程质量状况统计分析;
 
  (六)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文化、质量攻关、质量创新等活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首席质量官”职责:
 
  (一)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运行;
 
  (二)落实施工质量责任,监督执行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三)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过程管理,监督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攻关、质量创新创优、质量改进活动,推广“四新”技术应用;
 
  (五)组织开展工程施工质量风险评估和工程质量重点、难点分析,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六)组织开展质量检查、质量考核、质量状况统计分析,督促落实施工三检制,对严重质量问题、违规违法行为在质量考核中有“一票否决”权;
 
  (七)组织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加强施工班组标准化管理,提升质量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和一线工人质量管理技能。
 
  第四章 “首席质量官”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首席质量官”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地区内“首席质量官”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项目的“首席质量官”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管理权限,对“首席质量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首席质量官”实行教育培训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首席质量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首席质量官”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优秀“首席质量官”的评选、表彰。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细则,加强对“首席质量官”履职尽责情况考核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的;
 
  (二)连续两次在建设单位考核中为“不合格”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刑事处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列入本制度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首席质量官”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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