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新规 根据项目预算选择专家抽取区域
“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万元的,可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2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加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除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评审劳务费标准等内容。
为何要根据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据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介绍,根据《规则》,项目预算额度越大,需要抽取专家的区域也要更广泛一些,例如500万以下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抽取,5000万以上的就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在一个区域内抽取专家可能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规则》除对抽取区域进行明确外,还对抽取点、抽取时间、抽取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进一步规范抽取行为。
《规则》提出,评审专家库由河北省财政厅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按设区市划分区域,各市、县(区)原有评审专家库同时废止。各市、县(区)均应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
《规则》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抽取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当天抽取完毕,跨区域抽取的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在同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下,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针对评审专家库本市区域内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省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此外,《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评审劳务费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其中,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个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个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个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关于评审劳务费标准,去年年初河北省在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时已经作出了规定,‘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2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此次调整在去年的基础上做了相应上调和补充,以前2小时以内200元,现在根据人员工资标准,本市评审2小时以内增加了100元,为300元,异地评审2小时以内400元。异地评审虽然也是评2个小时,但是用的时间相对较长,所以和本市有所差异。”吴建明解释说。
根据《规则》,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凭证实报实销,其中往返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以下为《规则》原文:
以下为《规则》原文: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规〔2018〕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和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淘汰机制,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另外,各市、县(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与省级评审专家库对接工作,并停止使用原属地专家库。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按设区市划分区域,各市、县(区)原有评审专家库同时废止。
第四条 各市、县(区)均应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对应评审专业。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万元的,可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2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抽取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当天抽取完毕,跨区域抽取的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在同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下,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条 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本市区域内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省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记入评审专家库日志,全程留痕,作为监督检查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条 禁止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评审专家库抽取非政府采购项目、虚拟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泄露评审专家个人信息;
(三)录入不实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之前的制度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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