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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四措施优化采购审批管理流程

作者: 发布于:2015-08-05 15:13:14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审批流程,明确政府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简政放权,山西省长治市财政局通过四项措施,精简优化政府采购审批管理流程。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从2015年8月10日起,市财政局不再审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市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向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管理。
 
  二、取消政府采购资金确认程序。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前,不再履行资金确认程序,采购资金由预算单位负责。但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采购;追加预算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项目采购;变更、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批。
 
  三、加强公开招标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公开招标失败后,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填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取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核环节。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二份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后的合同副本一份留存市财政局(采购办)、一份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预算单位持备案后合同、支付申请表到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不再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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