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出台新规 采购人变更采购方式更慎重了
作者:徐胜楠 发布于:2018-05-14 11:35: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据镇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朱朝阳介绍,在《管理办法》实施以前,该市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原来的相关规定一直散落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里,采购人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没有规范性的参照,在选择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时候往往无所适从,前期往往会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咨询,为了方便采购人在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的时候能有一个系统性的规范,该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在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时,往往觉得只要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了,事实远非如此。前期的规范论证才是关键,因为采购人需要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朱朝阳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不时会出现专家论证意见不够规范的情况,例如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论证专家在给出建议时的表述为“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就导致了论证意见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法律的规定需要的是唯一性表述。再有,在提出申请的时候,还存在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不少采购人都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因此常常会出现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不通过。
针对这些问题,镇江市财政局出台《管理办法》时重点做了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二是规范各种形式变更采购方式的流程;三是顺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角度出发,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同时,为了让采购人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一个明确的指引,镇江市财政局还随《管理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印发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文书范本》。
朱朝阳透露,采购人内部会商制度是《管理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购人在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时如果涉及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须走内部会商程序,需要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据了解,《管理办法》出台以后的一个很明显变化是,由于规定了采购人内部会商流程,采购人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更加慎重了,特别是在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上,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更强了,改变了以前千方百计找理由争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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