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确政采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
作者: 发布于:2018-05-02 16:40: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重点公开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领域。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意见》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结果,公开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执行,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信息。
对于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应该公布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设计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信息。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应该公布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和考核单位,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信息。
对于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应该公布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自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信息。
上述信息由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监管。
(整理/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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