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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问题自毁“钱”途

这15家企业为何进全国政采“黑名单”

作者:目目 发布于:2018-05-10 08:33: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笔者通过查看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严重违法记录”)发现,截至5月3日,今年4月份被处罚后列入“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共有15家。其中,8家企业是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列入“严重违法记录”;4家企业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串通行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记录”;两家企业因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被列入“严重违法记录”;1家企业因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而被列入“严重违法记录”。
 
  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江苏青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是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被江阴市财政局处以罚款7500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贵州慧智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贵州省财政厅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4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供应商决定参与投标前就应该清楚自己是否有签合同的真实意愿、是否有履约的能力。中标、成交后再拒绝签合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深圳市利物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被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处以罚款人民币71280元(3564000×20‰=71280元);3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医天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资料,被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处以罚款人民币71280元(3564000×20‰=71280元);3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南昌市贤巨商贸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被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3070元(1538000×15‰=23070元);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南昌市宸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被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3070元(1538000×15‰=23070元);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广州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定安县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东方管家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被河北省财政厅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罚款金额4920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巴东县先行商贸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税收缴纳发票复印件”而被巴东县财政局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广西勒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行为,被田东县财政局处以罚款即人民币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整(¥4473.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壹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比上述8家公司受到的处罚,在深圳被处罚的4家企业不仅罚款金额占采购金额的比例较大,且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也较长。这主要是因为处罚的依据有区别。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串通行为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被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32800元(3280000×10‰=32800元);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也因同样的问题受到了同样的处罚。
 
  哈尔滨千承盛科技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智特创意家具经销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3日参加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哈尔滨音乐学院筹建办公室_创新创业基地、学生公寓家具、音像制品储藏架采购及服务(项目编号:SC[2017]3752)第二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响应文件在售后服务承诺、技术服务、其他服务保证、质量保证、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的内容完全一致。两家供应商均被黑龙江省财政厅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供应商决定参与投标前就应该清楚自己是否有签合同的真实意愿、是否有履约的能力。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焦作溥昌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被博爱县财政局处以罚款6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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