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采购 提高绩效
山东政采预算执行再举新策
作者:张沫 发布于:2018-04-03 10:19: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采购权限更加“放”。继续落实从“注重程序”向“结果导向”监管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一是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过去的财政部门公示审核,调整为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二是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通过书面推荐形式选择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其推荐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无需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
二、采购流程更重“简”。将监管要求内嵌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备案,减少审核环节,提高执行效率。一是在取消建议书审核的基础上,再次简化指标审核流程,经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系统自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进行审核。同时,政府采购建议书变更也全部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实行备案管理,取消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核。二是将符合延续性服务续签合同的项目,由过去采购人上传合同等相关材料,一律调整为系统内自动关联、采购金额自动核算,从而减少采购人工作量,提高审核准确性。
三、采购执行更求“细”。为便于规范分散采购(G类)执行,避免“一放就乱”,明确具体采购内容,方便采购数据统计,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标准,对分散采购品目作了进一步细化。采购人录入指标或者建议书时,需对应相应品目,将分散采购品目明确到最低一层。同时,允许政府采购建议书实行跨品目联合使用,即不同二级品目间可合并录入一个建议书,减少采购人录入工作量,提高采购活动组织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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