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政采源头管理 促进采购结果“物有所值”
作者:张沫 发布于:2018-04-03 10:12: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是需求确定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协助开展需求制定工作,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能因为委托而转嫁和免除。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采购形式,采购需求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研究确定。
二是细化原则要求。要求对采购需求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表述,应当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为前提,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体现政策导向,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潜在或者隐性要求等。
三是强化科学论证。对一定金额以上、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的,以及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和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邀请相关专家、3个以上品牌(核心产品)供应商参与论证,发挥专业“过滤”作用,充分保证需求论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是加大公开力度。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3天,发挥需求公开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处理。
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对因采购需求问题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参与论证的相关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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