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严审采购方式变更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5-07-31 16:45: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但实际中有些部门和单位采取更“灵活”或“隐蔽”的方式规避招投标扰乱了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近日,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印发了《漯河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该市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行为。
六种特殊情况变更需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操作规程》规定,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的,应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因形不成充分竞争而变更的,采购人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漯河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并向市财政局提供信息发布证明材料。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漯河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提供由3位以上专家针对该项目出具的变更方式理由和意见);因项目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而要求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提供原合同副本。
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变更需提供证明材料
《操作规程》明确,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提供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投诉,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须限时办结
《操作规程》提出,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限时办结。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此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方式变更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此办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市财政局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并将不予变更方式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据悉,实际采购中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多为一些附属工程、项目计划外的工程及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较为突出的是规避招标形式包括化整为零、行政干预、明招暗定、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及投标人相互串通等。笔者提示,规避招标危害极大,必须认真治理。只有有效预防规避招标,才能把公开招标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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