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贯彻《条例》 服务“四个荆门”建设
作者: 发布于:2015-07-31 16:33:05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28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对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一套配套性地方法规,也是我国首部关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尚方宝剑。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我市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对实施“两大战略”、服务“四个荆门”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条例》首次明确了我省县级以上综合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为解决监管分散、同体监督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交易规则、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信息公开“四统一”;明确了综合监管的“七项职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公共资源招投标改革创新于法有据,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招投标法治体系建设,有利于打造独具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
贯彻实施《条例》是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为解决当前招投标实践中招投标各方主体之间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隐性违法问题,《条例》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交易行为中的4类21种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多头管理、相互交叉、职责不清的监管现状,在不改变行政监督部门法定执法主体及职责的前提下,赋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管职责;明确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这有利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贯彻实施《条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条例》明确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管的范围与形式、权力与责任,建立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明确了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专家的资格管理和培训等;明确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和约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监管行为,保证交易公正性和资源配置效率。
二、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当前,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围标串标、假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条例》框架下,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依法健全综合监管体制、依法创新监管方式、依法构建规范平台。
(一)推进资源交易改革。传统管理体制下,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职责分散在各个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既审批项目,又审批资金;既组织市场交易,又参与市场交易;既是资源出让者,又是交易监管者,存在监管分散、职责不清,同体监督、封闭运行,分散交易、各自为政,违规干预、方便隐蔽等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要体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方向,破除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和不正当干预,将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利还给市场主体,把市场和企业能够解决的,放给市场和企业,真正把政府职能的重心转到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上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条例》第九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定,依据《荆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荆办发〔2015〕8号),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职责整合,努力打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服务平台。要加快我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开发进程,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力争早日实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全流程电子开评标、远程异地开评标、网上实时监管。
(二)健全综合监管体制。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齐头并进,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各类市场主体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健全监管机制。按照《条例》要求,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机构、交易平台的职能分工,最大限度地推进信息公开,最大范围地拓宽各类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从源头上防止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腐败行为,共同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二是明确监管重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减少事前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到接受投诉、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和依法办案上来。三是完善监管制度。针对市场主体建立公正、客观、透明的管理标准和行动指南,针对监管机构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权责清单,通过制度建设消除多重标准和市场歧视、消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三)创新监管方式。继续对标前、标中、标后实施常态化监管,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行政监督、综合监管作用。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式创新。一是创新评标办法。研究诚信评标法和有效最低价评审法的优缺点,探索制定将两者结合的《诚信低价评标法》,力争评标办法中能同时兼顾诚信和价优。制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将评价结果进行量化后用于评标中。二是落实联动办案。推行重大案件联合办案,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应、有案必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处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结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新路径。
(四)构建规范平台。一是完善配套制度。对现行的相关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立、改、废”工作,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是优化平台服务。《条例》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清理与《条例》相违背的职责、权利等,规范平台服务功能,提升平台服务质效。三是明确进场交易范围。凡列入公共资源招投标目录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三、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
《条例》实施在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落实好,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通过法规解读、专题报道、知识竞赛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条例》,使《条例》为社会所熟知,为市民所了解。
要强化责任。通过学习《条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提升业务素质,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投标代理等招投标从业人员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提高评标质量,增强评标客观公正性。各级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条例》实施情况和配套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政策执行力。
要积极配合。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要积极配合,在学习领会上下功夫,在自查梳理上下功夫,在宣传推广上下功夫,在广泛争取支持上下功夫,努力使《条例》执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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