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看这些被通报的代理机构都存在哪些问题!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8-03-02 16:11: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内蒙古财政厅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发布了情况通报。
据了解,此次检查分为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处理处罚5个阶段,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从162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抽取36个进行检查,重点围绕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面占2016年度执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21.6%。
监督检查过程中,内蒙古财政厅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存在哪些违法违规情形?这些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依据又是什么?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根据此次通报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检查情况,总结出5种最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相关当事人:内蒙古和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銮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
相关当事人:内蒙古奥鑫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和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銮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3、招标文件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相关当事人:内蒙古奥鑫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和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当事人:内蒙古和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銮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正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政府采购合同未存档。
相关当事人:内蒙古奥鑫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和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
除以上5种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外,此次检查还发现了:评分表修改处评审专家未签字、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的时间间隔超过30天、采购进口产品没有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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