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验收评价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
江西发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8-01-26 09:40: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江西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于去年年底建设完成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
为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行为,该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做出全面规定。
100万元以下项目可走网上商城采购
《暂行办法》明确,网上商城实施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包括直购采购、竞价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采购品目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办公数码产品、办公电器等。其他商品采购品目经财政部门批准或组织招标后,纳入网上商城采购。
同时,为保证实现政府采购要充分竞争的特点,网上商城实行直购采购和竞价采购。直购采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议价方式能降低采购成本的商品;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
入库商品由商城建设运营商审核或评估
《暂行办法》明确了供应商及商品的维护管理办法,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库,由公开征集注册入驻方式产生,商城建设运营商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用户注册协议正式生效。网上商城商品入库,由供应商提交产品信息,商城建设运营商或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进行审核或评估,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其产品信息正式生效。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财政部门、商城建设运营商及时完成审核。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采购合同
《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采购工作,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网上商城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采取竞价采购的,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发起竞价。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书面提交至财政部门备案。
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评价
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并公示。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网上商城采用账期结算方式,账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强化监管设置诚信预警信息
针对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网上商城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各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预警信息。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
《暂行办法》还对供应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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