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517~520号政采信息公告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18-01-24 15: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没有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主体不适格?中标供应商在近三年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第517至520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供你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云服务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46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蟠龙新街3号11栋31、32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商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海淀新技术大厦15层
当事人:北京化工大学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天阔I620-G20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支持NFC面板”。2.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DS800-G25系列磁盘阵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支持NFC面板”,金商祺在响应时删除了该部分内容,在没有响应的情况下,不但没有进行明示,而且标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我部调查期间,其也未能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该项要求。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中存储1和存储2的第9项指标要求为“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由于该指标要求不明晰,中标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此项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金商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电子商务系统实训室建设项目(一期)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SD-2016216)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格)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1706-16室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大连理工来函反映:上海锐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应如实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海锐格在未获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其他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对上海锐格“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71219HW0431-003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东北师大)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当事人2:中咨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没有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主体不适格。2.评标委员会认定举报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没有依据。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东北师大附属中学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鉴于本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不合法,评审意见无效,不再对举报事项2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东北师大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东北师大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东北师大和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2017062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市海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121号
被投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相关供应商: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霞路369号
当事人: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震旦公司在近三年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2017年5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对震旦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震旦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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