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511~516号政采信息公告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18-01-24 15:00: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报价存在恶意竞标行为?招标文件的★号条款,该项服务要求标准的描述有歧义?报价非常接近,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第511至516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供你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DQNM-10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CM17027)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天桥区鲁亚工业园区内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1: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1号
相关供应商2: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鸭)现场提供的样机并非自行生产,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要求。2.山东小鸭最终报价存在恶意竞标行为,按其最终报价无法生产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产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山东小鸭生产的25KG洗衣机样品满足磋商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小鸭现场提供的样机不是其自行生产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已对山东小鸭报价进行确认,未发现磋商小组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小鸭最终报价存在恶意竞标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业务运行支撑平台网络与带库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6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恒泰智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郦城果岭2-402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被投诉人2: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四、服务要求”序号1为★号条款,该项服务要求标准中关于“原制造厂商”的描述有歧义,应依法进行澄清。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附件中“测试1.6缓存系统的业务功能测试”的测试步骤3、4、5提到的文件解析或检索功能实际上只有HDS一家满足,该三个步骤的测试要求存在指向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产品清单及指标要求”的“24、测试指标”中序号1和序号2的表述,与第五部分的附件中“(四)测试环境架构”的要求存在矛盾,规定不清晰,影响评标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使用了“原制造厂商”、“原厂商”等表述。同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部分也存在“生产制造厂商”和“厂商”的表述。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表意上无实质性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涵上无实质性差别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澄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测试不是实质性条款。同时,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均表示,有多家产品能够参加测试。且现有投标文件等证据显示并非仅有HDS一家满足测试。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测试指标”的序号1和序号2是针对投标产品自身的要求;“测试环境架构”的要求是针对测试环境的要求,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省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建设(设备部分)”(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D20170090)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省鹏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满庭春综合楼311室
被投诉人:云南志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昆明市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5栋8楼
相关供应商1:云南强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文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茭菱路西城心景休闲广场西塔7层704号
相关供应商2:昆明卓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晗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瑞路273号云安阳光城14栋506室
相关供应商3:昆明武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侯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红塔精品小高层25幢第3层2C号
相关供应商4:云南硕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8层813号
相关供应商5: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锐天成)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783
当事人:云南省气象台(云南省气象信息中心)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7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于8月22日开标,8月30日才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2.强文公司报价308.32万元、硕源公司报价309.3万元、卓晗公司报价309.57万元、武侯公司报价309.94万元,报价非常接近,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上述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等存在较大差异,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述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迪锐天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张证书编号为2016010802845925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
二是强文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编号为2016010805904402,“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为“网络媒体应用服务平台、多路音频接入接口机MEDIA SERVER、FOUNDER-320C:12VDC,3A(电源适配器:ADP60-S120A4000输出:12Vdc,4A)”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
三是采购人委派两名代表参与本项目评审,应当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尽到审查义务。在评审结果产生后,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人又就产品认证等相关问题向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报请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对迪锐天成、强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2017年森林防火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第1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TEC2017B320)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吉林工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抚松县抚松镇北新区鹿鸣街祥和新村A1#楼
被投诉人: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八层
相关供应商: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林昊)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318号城南映象17幢第1至2层109室
当事人: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东北亚大街333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阻燃服“上衣大贴袋有刺毛贴粘合”的技术要求。2.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阻燃服“上衣整体采用金属纽扣”的技术要求。3.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全套重量≤810g”的技术要求。4.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面罩铝合金包边”的技术要求。5.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镜片长度>35㎝”的技术要求。6.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面罩下拉后可延伸至颈部”的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等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镇江林昊投标样品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不少于投标报价2%”。
二是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同时,招标文件关于“所投货物性能、质量的整体评价”等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是《现场检测要点》中记载的评分办法有关内容,未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属于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情形。
四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五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操作手机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君临满城家园9号商住楼7号营业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2017年纸质图书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CFD-2017-036)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新佳园消防系统维修改造更新项目”(项目编号:AC-AZB17041)监督检查中,发现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料员的资料员注册资格证书,经向发证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其回函显示兴润建设该资料员未取得该证书。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兴润建设作出罚款84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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