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504~510号政采信息公告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18-01-24 14:44:5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证书涉嫌造假?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本项目评审,未出具授权函参与评标活动,并发表言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财政部第504至510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供你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新佳园消防系统维修改造更新项目”(项目编号:AC-AZB1704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物业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二区1号院
当事人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3: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直物业中心)来函反映:1.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涉嫌造假。2.项目经理的高级工程师证涉嫌造假。3.项目经理毕业证书涉嫌造假。4.项目经理与兴润建设的劳动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其与兴润建设的劳动关系。5.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涉嫌造假。6.电气施工员执业资格证涉嫌造假。7.资料员注册资格涉嫌造假。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询“山东省建筑安全三类人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经理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出生年月与项目经理身份证显示不一致是发证机关签发失误。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的高级工程师证原件本身由“2010年3月13日”涂改成“2011年3月13日”,但兴润建设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实,原件显示“评审(确定)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项目配备人员的毕业证书。经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项目经理的毕业证书是虚假的。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4,经审查,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补充提交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5,经审查,安全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更新时间在兴润建设取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之后。举报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6,经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气施工员执业资格证与发证机关相关系统中的证书信息相符。举报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7,经向发证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员注册资格证与发证机关系统中的信息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7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7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兴润建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中国农业大学锅炉采购与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JX117)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本项目评审,导致出现采购人部分工作人员未出具授权函参与评标活动,并发表言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农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中国农业大学锅炉采购与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JX117)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国农业大学部分工作人员未出具授权函参与本项目评标活动,并就业绩合同、产品品牌等问题发表言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农业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7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18-1705058-01)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的情形,包括以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价格打分、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30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项目编号:XHTC-HW-2017-030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存在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新华招标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北方华德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2层2C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北方华德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可上报5个位点(HLA-A、B、C、DRB1、DQB1),10个等位基因的唯一明确高分辨数据的2分,否为0分(2分)”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3.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相关规定格式的分型结果报告(HLA-A、B、C、DRB1和DQB1五个位点,10个等位基因的明确高分辨分型数据)”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4.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如乙方错误率大于等于1%”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5.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只要有一例检测错误,乙方自愿不参加甲方下一年度HLA分型检测服务的投标工作”的制定没有科学依据,不公平。6.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核拨的全部检测经费”为不公平条款。7.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甲方和携带该新基因的志愿者样品来源省级管理中心各出一人作为并列第一作者”违反著作权法。8.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则退回甲方已核拨检测费用的30%,整改过程中所需质控经费由乙方承担”为不公平、歧视性条款。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条款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同时,国内外有多家机构可对此类检测实验室进行认证,且通过类似认证的实验室数量众多,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评审标准中该条款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且分值较为合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将上述相关条款写入合同中,亦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6、8,经审查,“错误率大于等于1%”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定的。同时,上述合同专用条款内容为采购人和中标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投诉事项4、6、8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可对合同履约进行约定,履约情况可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分参考因素,但民事约定不得限制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合同是技术服务委托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6、7、8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7年12月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5号楼东侧3至4层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为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供应商实验室获得国内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同时,国内外有多家机构可对此类检测实验室进行认证,且通过类似认证的实验室数量众多,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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