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破解价高难题
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
为破解价格虚高难题,财政部2009年酝酿推进这项改革。2011年7月,《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发布,在中央单位开展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
2012年起,财政部陆续印发《关于更新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的通知》(财库便函[2012]620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等文件。次年12月,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扩至9个品目。
为解决批量集中采购周期长、部分品目采购量小等问题,《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不再纳入范围。
批量集中采购从中央试点,向省级和地市推行,经过多年实践与摸索,中央和地方基本形成各有特色的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为将改革成果通过制度巩固下来,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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