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哪些事项入选了政采15年30大创新
弹指一挥间,政府采购人就迎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15周年,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创办15周年。在这个特别重要的时刻,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15周年双庆典暨13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1月7日-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精心打造的“创新走廊”引起了与会嘉宾驻足参观和讨论评说。
“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地迈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政府采购新时代,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总结。”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刘亚利向记者介绍,在“双庆典”这个十分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来临之际,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特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中央及地方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后,删选出100余个创新事项,然后再组建专家团队进行集中评选,最后评选出了“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可以说,每一个都是经过精挑细选而成。
在“创新走廊”的参观中,有不少从业人员向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提出:“这些事项为什么就是创新事项?”
对政采有促进作用才能入选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说,此次评选的依据主要是看重要程度以及对政府采购发展的影响。比如说,加强需求管理和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向采购流程的两头延伸肯定非常重要。需求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有效推进和政府采购的质量,而强调对验收的管理则是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的重心,由采购程序控制转向了对采购绩效的管理上。这对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意义当然是十分重大的,所以专家们一致将《完善采购链条 强化需求和验收管理》事项列为创新事项;现场嘉宾对“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也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
再如内控管理的好坏对政府采购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所以《防范采购风险 不断健全内控管理》也当列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的影响也显而易见,当然也该入选。有的东西现在虽然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它在政府采购发展的特定阶段却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例如协议供货。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受推崇
在评选中,刘亚利对有关部门在电子化、信息化方面的做法赞赏有加,“《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这肯定应该列进来,非常重要。要建好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是基础,《数据规范》印发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电子化是大势所趋,是政府采购改革的方向。”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非常重视与新的手段相结合,在《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办当天就同步上线了政府采购信息网。经过15年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含报纸、网站、新媒体、线下活动“四轮驱动”的全媒体专业平台,以组合优势、专业水准,全方位服务专业人士。为了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了手机端,打造了业内第一款手机移动应用“易采通”,以“让采购变得更容易”为服务宗旨,推出案例点评、视频课堂、研修直播、法律法规等内容,聚集粉丝6万多。“问答”社区积累了4000多个粉丝问专家答的学习内容。
在创新中突破才能赢未来
30大创新在现场不仅收获了好评,也引发了现场嘉宾的诸多思考。
对于政府采购人在推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过程中,采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信用融资、定点采购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首购订购和远期购买扶持自主创新;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做法,得到了现场不少优秀供应商代表的好评。
“确实要不断创新,我们的事业才能取得突破。你们这个梳理很好,跟会议主题切合得很好,不断创新才能赢得未来。”一位参观的代表对主办方的工作人员如是说。还有与会代表表示,“看了两遍,对我启发很大,用时髦的话说,叫脑洞大开,回去真得多想想办法。”
“15年的披荆斩棘、踏浪而行,政采人用‘创新’在政府采购发展史上抒写了最绚烂的音符。”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说,“15年30大创新是一种铭记,更是一种鞭策和自我激励。”
附: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一
完善采购链条 强化需求和验收管理
采购需求,是拟采购的对象,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要求等指标呈现。履约验收,是指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情况进行检验的行为。
2013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提出,政府采购改革要实现“四个转变”,必须注重完善采购管理链条,重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向采购流程的两头延伸了政府采购的管理链条,将政府采购执行操作及监督管理的重心,由采购程序控制转向采购绩效管理上。
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等。自此,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有了可具体执行的工作标准。
在地方,不少省(区、市)已经出台了相关制度,比如《天津市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不少采购人也狠抓落实,采取措施,比如中国贸促会制定《贸促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税局开发启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管理系统。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
落实政策功能 创新手段拓宽范围
《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职能--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法律施行后,有关部门在落实的手段和落实的范围两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落实手段上的创新
1.在落实的手段上,采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信用融资、定点采购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要求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财政部2011年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推行 “农家乐”定点采购。
2.通过首购订购和远期购买扶持自主创新。财政部2007年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鼓励、扶持自主创新;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启动政府首购“龙芯”电脑程序;广东2015年出台《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试行办法》,首创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二)落实范围上的创新
1.促进残疾人就业:
上海市财政局2009年印发《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司法部2014年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扶持监狱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三
发挥规模优势 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
为破解价格虚高难题,财政部2009年酝酿推进这项改革。2011年7月,《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发布,明确在中央单位开展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
2012年起,财政部陆续印发《关于更新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的通知》(财库便函[2012]620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等文件。2013年12月,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扩至9个品目。
为解决批量集中采购周期长、部分品目采购量小等问题,《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批量集中采购从中央试点,向省级和地市推行,经过多年实践与摸索,中央和地方基本形成各有特色的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为将改革成果通过制度巩固下来,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四
防范采购风险 不断健全内控管理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是较早提出“内控”要求的文件之一。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早已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要求,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主要措施以及保障措施。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再次重申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
随着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密集出台,地方自2016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内部控制管理文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11月底,全国共有19个省及3个自治区制定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深圳、青岛这两个计划单列市也出台了相关办法。
近年来,很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五
适应新形势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出炉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提出是为了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采购效率。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未推出前,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采用的方式还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半年后,财政部在2015年6月30日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国采中心于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后,较短时间内就采用竞磋方式进行打印机的批量集采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一年左右,对空调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另外,全国所有省份都在贯彻落实及转发财政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两个制度文件。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六
践行阳光采购 政采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
《政府采购法》将公开透明原则确定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实施后,有关单位果敢作为,逐步明确政府采购应当公告的范围。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公开的内容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
从中央层级来看,财政部2004年8月发布的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更正公告、变更公告的发布要求,以及不公告的法律责任;同一天出台的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更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八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六方面的内容;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七方面的内容;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其后,从中央到地方逐步要求对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2013年出台的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非招标采购中哪些内容应当公开进行了明确。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
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开验收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公开实现了从开始到结果的全流程公开。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七
力推电子化 出台“总体规划”和“数据规范”
为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财政部2013年1月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以下简称《数据规范》)。根据《规划》,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
要建好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是基础,《数据规范》由业务术语、数据元目录、信息分类代码集和全国基础资源数据应用规范四部分组成,涵盖了政府采购从计划管理、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执行交易、信息统计到诚信管理的全过程业务标准,具体分为中央地方共同执行和中央执行、地方参照执行两大类。业务术语部分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业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基础业务信息进行统一命名和定义。数据元目录通过一组规范的属性对数据元进行统一、规范地描述,是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基本前提。信息分类代码集部分主要是代码表,是对数据指标值域进行统一管理。全国基础资源数据应用规范部分是对全国基础资源库(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及商品信息库)的指标名称、数据类型和数据长度进行统一规范。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各地运用《数据规范》,其采购项目代码、政府采购合同代码、评审专家代码、商品代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编码,以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数据规范》印发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后,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也驶入了快车道。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八
借力互联网+ 探索远程在线评审
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电子化是大势所趋,是政府采购改革的方向。10多年了,我国各级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3年就开始大力建设电子政府采购系统,在全国率先实行电子政府采购,在互联网上完成网上申报、审核、发布采购公告、招标、投标、评标、询价、投诉、监管等信息处理,以方便全国各地供应商参与投标。该中心还推进市区两级网上政府采购统一操作平台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结果公告系统、统一的供应商库等。同时,该系统还与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系统对接,便于对采购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电子化采购彻底改变了以往手工操作方式,实现了政府采购全主体、全功能、全流程网上操作,极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创新了采购手段。其后,许多地方在电子化采购和电子化监管方面都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在2017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透露,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被列入2018年重点工作之一,工作内容包括制订发布《“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方案》,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九
服务改革大局 PPP项目通过政采开花结果
2014年12月29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次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
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次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2015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布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206个,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
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016年,财政部对外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成为我国PPP领域的第一部对外发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
2016年10月11日,财政部、环保部、交通部等二十部委联合下发文件,确定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2016年 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PPP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专家申请具体条件也有了说明。
在PPP模式推广中,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作出了突出的成绩,2017年,完成PPP项目31个,投资金额881.41亿元。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出台指导性目录
2013年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在该指导意见的指引下,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将6类50款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修订2012年出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2014年7月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及服务范围、购买方式与程序、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保障与支持等方面作了系统要求。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全面规范。其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江苏省财政厅2014年年初印发《2014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暂行)》,其后每年发布《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北京市、天津市等财政部门也积极推出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一
深度融合 政府采购信息全媒体平台亮点纷呈
作为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在《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当天同步创刊。作为政府采购领域创刊最早、最活跃、最专业的报纸,经过15年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含报纸、网站、新媒体、线下活动“四轮驱动”的全媒体专业平台,以组合优势、专业水准,全方位服务专业人士。
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全国性的专业报纸,《政府采购信息报》在15年的创新中不断精进,全方位服务政采。主要创新和亮点如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大看点》点击量在业内率先突破3万;87号令65个亮点的深度解读成为业界唯一一篇点击量10万+的专业文章。
2.政府采购信息网2003年1月1日上线。该网推出手机端网站,打造“政府采购信息”订阅号+“政府采购信息报采购圈”服务号+5个行业服务号。
3.国内首个政府采购语音栏目“亚利聊政采”开播两周年之际,出版《亚利聊政采100期》图书。
4.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主编的《政府采购案例精选》已推出三本,销售逾十万册。
5.易采通作为业内第一款手机移动应用,以“让采购变得更容易”为服务宗旨,推出案例点评、视频课堂、研修直播、法律法规等内容,聚集粉丝6万多。 “问答”社区积累了4000多个粉丝问专家答的学习内容。
7.受监管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委托,大量组织专项培训;政府采购信息系列图书跻身畅销书行列;多次承接课题研究。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二
开启供应商诚信管理 政采活动引入“信用查询”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不少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如何对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加强管理和应用。
湖北省财政厅2004年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全省资源共享。根据该办法,供应商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6个“▲”;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4个“▲”;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发生一次经查实的,记2个“▲”。关于 “▲”的应用,《办法》规定,记载的“▲”,为不良行为记录,1个“▲”为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此类推,从记载之日起计算,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显示,处罚全省有效。
其后,青海省、天津市、浙江省、安徽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等地的财政部门也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相关管理办法。
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推动建立“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三
强调权责对等 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政府采购法》施行后,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明确了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使用与管理以及违规处罚。专家管理有了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定。财政部2004年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明确财政部建立和管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厦门市财政局2003年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选暂行办法》,明确该市如何抽取评审专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分区评审。
财政部201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的管理主体和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也进行了明晰,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财政部2016年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明确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四
立足规范推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科学规范的品目分类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而且对于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前,财政部就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该分类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品目不断增多,采购日益拓展。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财政部于2012年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该目录重点做好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与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与财政管理业务基础分类体系以及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4 个方面的衔接工作。
2012年《目录》按货物、工程、服务3 大类划分为54 个二级分类, 344 个三级分类,最多到六级分类。二级分类下的明细品目级次主要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品目的定义和说明尽量采用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的定义和说明,部分内容作了简化处理。该《目录》分类体系比较完整,具有品目覆盖范围广、操作适应性强、分类属性统一且可扩展等特点。该《目录》试用期为1 年,试用期结束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3年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该品目新增、删除、细化、调整了部分品目,并规范了品目说明,使品目分类更加规范完整。这也为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五
规范采购行为 积极制定采购文件范本
采购文件作为要约,是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执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决定采购活动成败、影响采购效率的关键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如何提升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期间,不少地方开始通过出台采购文件范本的方式,以提升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
例如,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2008年制定《广东省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2009年制定《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2009)》;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范本》……对于采购文件范本的制定,前期很多地方是根据采购方式来进行分类。随着政府采购管理越来越精细化,一些地方的采购文件范本开始根据采购类别来制作。例如,厦门市2007年制作了《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山西省2009年制定《货物类招标文件范本(2009)》;江苏省2010年出台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公开招标文件模本》。2015年PPP项目如火如荼地开展,相应的文件范本也应运而生,河南省率先制定了《PPP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15年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除了对采购活动具体组织环节的采购文件进行规范外,一些地方还开始了对委托代理协议等采购文件的规范。例如,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2005年8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制定《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六
提效率省成本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与时俱进
《政府采购法》施行后,不少地方积极探索,通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完成采购,2004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出台后,定点采购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快发展,协议供货也开始在各地生根发芽。这两种实现形式在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定点采购
在办公用品、复印纸、公务用车维修等采购中,采用定点采购的实现形式。定点采购的探索始于《政府采购法》出台前--河北省财政厅2001年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施行后,更多地方积极推进。例如,安徽省财政厅出台《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复印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推进定点采购。
二、协议供货
在印刷业务、公车等采购中,采用协议供货的实现形式。江苏省财政厅2005年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定点采购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随后,广东、陕西、江西等省财政部门相继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在印刷业务、公车采购等领域开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并将其搬到网上。
三、协议供货批量议价
201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北京市协议供货批量议价实施方案(试行)》,在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的基础上,推出协议供货批量议价。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七
强化结果导向 科学实施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财政支出绩效,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因素仍制约着政府采购绩效的发挥。因此,政府采购绩效不仅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为了抓好绩效管理,不少单位也推出了创新性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从2015年开始,结合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制定,将各项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制定《绩效考评指标分解表及责任落实表》,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要求,将绩效管理作为抓落实的主要手段;要求严格对照绩效管理时间表、路线图,紧盯时间节点,及时追踪进度,强化督促落实,保证了采购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等重大项目列入绩效考评;将推进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专项工作制度及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和信用体系等工作内容也纳入绩效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以提升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今后凡制定新的制度办法,必须把加强政府采购绩效放在首要位置;紧紧围绕绩效管理,对审批流程各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对审批岗位设置AB角,建立首问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和督促,提高办事效率。
河北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用两种方法对四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扣分制对五方面进行评价。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八
从制度建设入手 筑牢信息安全长城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基于此,不少人在政府采购中,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但“联想安全门事件”却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
2006年3月20日,联想集团从美国国务院得到了1300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其提供逾1.6万台台式机及相关设备,其中约900台PC用于机密网络。美国一些议员认为,美国国务院购买大批联想PC,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5月,美国国务院调整联想电脑用途,仅用于非保密系统,并将对后续采购的电脑进行更严格的审核。这一事件被国内媒体称为“联想安全门事件”。
“联想安全门事件”给我国政府采购敲响了警钟:保护国家信息安全,我国政府采购必须立即行动,完善安全制度,搭建安全机制,强化安全意识。为了培育国人的国货采购意识,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报》快速出手,组织记者连续作战、深度采访、连夜组稿,通过10期报纸连续刊登“联想安全门事件冷思考”系列选题,刊发“安全靠制度擎天,靠机制落地”、“用国货政府部门做表率”、“政府采购要做弹射器”等重磅文章,呼吁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立、规则细化等方面入手,推进政府采购保护国家安全。
财政部2011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软件资产分类核算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正版软件采购工作,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十九
规范非招标采购 财政部出台74号令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改革初期,为规范采购程序、预防腐败,《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在重点研究如何用好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但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日益成熟和与国际接轨的逐步趋同,以及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招标采购方式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程序单一、不够灵活等特点带来的局限性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采购项目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
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正式出台,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
74号令出台前,内蒙古、辽宁、山东等地先行先试,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探索规范之道。74号令出台后,近十个省市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印发或制定了本地区适用的办法或通知。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体现,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
厘概念定规程 强化分散采购监管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两者都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约束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集中采购的关注度远高于分散采购。然而,不可忽略的是,分散采购的规模在上升、分散采购不规范引发的质疑投诉也在快速增长。如何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已经成为监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江苏省财政厅2004年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加强了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根据该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必须按规定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实施现场监督。近年来,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对强化分散采购越来越重视。重庆市财政局2011年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操作流程,强化了对分散采购的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4年印发《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开展分散采购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要求。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发布《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在明确分散采购操作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厘清哪些项目需要分散采购,明确了在分散采购当中,哪些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哪些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各地除制定管理办法外,还通过合理设置采购限额标准、创新分散采购实践操作、加强采购人内控建设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一
监督考核并举 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至关重要的“中间人”,其操作过程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代理机构考核
2007年,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提出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2008年,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明确考核方式分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其后,很多地方相继出台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与创新,对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执业行为规范
1.推进建立不良行为处罚与公告制度:2009年,辽宁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罚与公告暂行办法》,提出设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监督检查扣分制:2012年,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提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全面检查与日常检查、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建立培训考核机制:2013年,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机制。
4.记分管理每周期记分总分为12分:2015年,青海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明确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记分周期为12个月。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二
直面热点问题 供应商资格审查有法可依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条件可以包含哪些内容?由谁审查?具体怎么审?《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资格审查的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但资格条件具体可以包含哪些内容、具体怎么审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深入,为了规范资格审查行为,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研究出台了供应商资格审查方面的管理规定,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2009年印发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天津市财政局2009年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
随着地方探索的逐步深入,财政部2017年7月11日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资格审查的主体、资格审查的时间--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同时,还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资格审查不得包含的内容。自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走上了全国相对规范和统一的新台阶。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三
公开和保密并重 开评标管理日益细化
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的现场管理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公正性,现场如何监管《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各省是如何加强现场管理的呢?
吉林省财政厅2004年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着重规范了评标会场的人员组成及管理。
甘肃省财政厅2005年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现场监督人员的8项工作纪律。
贵州省财政厅2008年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招投标现场监督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现场实施网络监督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2009年印发《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进入评审现场人员。
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现场监督的五项主要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印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开标和竞争性谈判大会以及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采用现场监督、视频及音频等电子化手段监督相结合等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对采购组织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供应商等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履职行为和现场活动纪律、程序等作出了规范。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四
注重源头治理 清单制管理事半功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一时间清单制管理引发广泛关注。清单制管理可否应用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呢?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花了3个多月的时间,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梳理,梳理了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清单、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评审专家责任清单等6份责任清单,供有关部门参考。
同年,河北省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细化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52项责任,倒逼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2017年,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管理和落实岗位责任清单的通知》,建立采购全流程责任清单,强化对采购流程的管理。
相对于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近两年应用得较为广泛。例如福建省制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负面清单”》,对53项条款分别实行强制性禁止、参考性禁止和指导性禁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推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陕西省财政厅推出《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等。
负面清单近年来还被应用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划定中。例如,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列出了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清单。南京市印发的《2017-2018年度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明确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管理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划清了行为边界以及相关采购范围,对规范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五
工程采购事关“两法” 定制度立规矩促规范提效率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北京、江苏、广西、内蒙古等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针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管和特殊类工程项目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
一、规范中小学危改工程项目:2005年,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联合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危改工程项目涉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工作,按《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根据工程造价单项项目采购金额分类规范: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效率,2013,江西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明确要求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实行备案管理:2014 年,山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施采购的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畴,在山西省财政厅实施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六
规避奢华采购 资产配置标准不断完善
《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品目不断增多,政府采购规模日益扩大。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化管理尚未全面推行,批量集中采购难以全面推开,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豪华采购、奢侈采购现象也时有出现。如何避免奢侈采购、豪华采购?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制定健全的资产配置标准,按统一的采购需求,将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交由集采机构集中组织采购,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应、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4年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所列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10种,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等12种。
财政部2011年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明确了8类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规定了11种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资产配置标准中,不少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重庆市、北京市等。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都越来越重视,资产配置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如果相关各方对资产配置标准都能给予足够重视,逐步将各类资产配置纳入标准约束,那批量集中采购将能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奢侈采购、豪华采购也有望完全被杜绝。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七
提升政采工作质效 “联络员”搭建沟通桥梁
许多行业都有联络员制度,如信息联络员制度,工商登记联络员制度、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等。政府采购领域可否尝试“联络员制度”?政府采购业界人士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思考。
200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在市级单位建立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政府采购联络员由市各直属单位、驻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分管人员担任。联络员除“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外,还要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将通过联络员网络及时了解供应商供货和售后服务情况,为加强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及制定采购管理新政策提供依据。
2009年,宁波市财政局印发的《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政府采购联络员享有五项权利、应履行的七项义务以及应遵守的五项工作纪律。同年,上海市也启动了政府采购联络员机制,并对来自上海市一百多家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负责人及联络员共230余人组织培训。通过举办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对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研讨、共商对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后,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得到了更大范围的推广,如浙江省余姚市、河南省洛阳市等地有关部门都推出过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
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的建立,畅通了政府采购管理渠道。通过固定联络员的方式把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到人,方便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操作执行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的联系沟通,提升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八
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促进政采快速运转
《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在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政府采购的效率一直被诟病。因此,如何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成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研究的重要课题。有些地方积极创新,通过简化程序、加快预算执行、推行限时办结等手段来提升效率。
一、简化工作程序:湖北省财政厅于2005年出台《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施办法》提出要简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程序、垂直管理部门工作程序、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系统采购工作程序,并提出了要构建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网上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将网络延伸基层预算单位,链接市县预算单位等。
二、加快预算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2012年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针对采购人如何提高采购效率提出了解决办法,包括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何时申报、怎样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的内容、时限;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委托相关事宜、代理机构操作的时限等。
三、限时办结制度:江西省财政厅2013年专门出台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已满两年未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采购项目;未满两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重新申报确认并给予一年宽限期。同时,对今后新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和资金支付进度通报制度,规定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2016年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对项目接收、项目立项、标书编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质疑答复、资料移交、资料归档等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二十九
可追溯可再现 政府采购档案妥善构建
政府采购档案,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声像、纸质、磁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包括采购文件、质疑投诉书等内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总称。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的记事本,是检验政府采购风险的监控器。其重要性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第二,是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纠纷和诉讼的重要证据;第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析、总结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目前,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尚未出台,不过北京、广东、福建等省市先后出台档案管理办法。由于政府采购档案内容多,需要保存时间长,随着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电子方式进行保存已具备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关于档案保存时间,财政部不再要求十五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只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但《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十五年”还是不得回避。
政府采购15年30大创新之三十
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质疑投诉制度逐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初步建立起了对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形成了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的救济模式。供应商如何质疑、怎么样投诉才能让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不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又应当如何妥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才能在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同时,省去供应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成本?
2004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出台后,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陆续出台规范政府采购投诉的相关制度,但作为投诉前置程序的“质疑”环节的处理如何规范依然任重道远。
2005年,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制定《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明确了质疑人与被质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6年,安徽省财政厅出台《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使得该省范围内的质疑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其后,甘肃省财政厅、天津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质疑进行重点规范。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供应商救济制度有了新规定。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