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立规让竞争性磋商步入正轨
作者: 发布于:2015-07-29 08:34:55 来源:财政部网站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是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而新设的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今年以来,苏州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作,在相关管理系统中增设竞争性磋商方式内容,明确竞争性磋商统一编号等。
一是进一步准确把握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主要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特殊原因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项目。各采购单位不能随意选择,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服务类采购均可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针对具体采购项目特点和要求,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二是进一步完善竞争性磋商方式事前监管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 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规定和流程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 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照相关规定,制作书面说明,写明项目的要求及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理由,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 后实施。
三是进一步提高竞争性磋商文件制作质量。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制作要求,科学合理制作磋商文件。监管部门将加强磋商文件的抽查,对相关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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