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项目后期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12-27 09:4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八、履约验收不同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有关规定,对于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而对于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再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验收。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对于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邀请第三方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王永锋)
小结:87号令来源于实践,更服务于实践,以破解难题为导向,通过赋予采购人确定项目属性的主动权,给实践操作确定了原则、设计了思路、提供了依据。作为一线政府采购实践者、法律法规执行者,我们要积极探索、准确运用87号令有关规定,让其成为服务实践操作的如意金箍棒。(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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