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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项目后期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12-27 09:4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六、评审要求不同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这里的服务水平应该单指服务类项目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体现,包括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规模、用户评价等综合因素。该条第三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这条主要是对财库【2007】2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重申,表明服务类项目与货物类项目在价格权重设置上的差异,从一开始国家就非常看重服务类项目的服务质量,而不是将其报价作为主要的考查因素,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提供虚假服务承诺、低价谋取中标的可能性。财库【2014】214号文件关于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采用最后报价加综合评分的评审办法,也是防范服务采购项目低价中标,应该说在服务类采购项目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很早就注重“服有所值优先”的问题,而非低价优先。(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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