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项目后期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12-27 09:4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五、投标人限定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条一方面规定对于有上述种种回避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例如甲是集团公司,乙是集团成员,双方具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甲乙不能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均适用;另一方面,除单一来源方式外,已经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是服务类项目所具有的特别规定,目的是防止倾向性和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刘跃华)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