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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项目后期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12-27 09:4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供应商参与数量不同
 
  除单一来源外,货物类项目不管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采用非招标方式,均须满足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方可继续进行的要求。虽然服务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与货物类项目类似,但按照《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因此,就竞争性磋商而言,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更有利于促进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进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王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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