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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项目后期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12-27 09:4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依然不能界定混合项目属性的,在根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及采购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属性后,如是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决定了项目的操作执行走上了不同的法律法规适用道路。那么,混合项目界定为货物或是服务项目,对其在后期的实施有哪些影响?操作程序有什么不同?
 
  一、采购文件编制不同
 
  一是,价格分值设定有差异。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二是,技术分值的设定偏重不同。需要进行评分的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项目大多数是通用商品类或者市场流通较为丰富的,一般注重产品的功能、性能、实施效果以及售后服务等技术因素,对其他因素则可以放在了次要的位置。
 
  三是,供应商实力分值设定不同。从价格分值的下限规定不难看出,服务类项目更则重考察供应商的实力,服务类采购项目往往在无形资产和技术实力上进行采购偏重设置,类似技术实力、人员实力、业绩等才能够较好地反映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理解、安排、实施和成果的响应程度。
 
  四是,项目实施重点不同。货物类项目可以理解为单纯的有形物品的买卖和简单的集成应用,具体实施是以物为中心的;而服务类项目注重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实施、成果和产生的社会效益。
 
  五是,项目验收方式不同。货物类项目的验收一定要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上的表述和技术参数对物品的性能、功能等一一进行验查,满足要求、实现功能的即可验收。而服务类项目只能划定一个最低要求,实际上还有不少拓展空间,一个实力较强的供应商可以把服务项目做得更好。换言之,服务类项目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就决定了其验收标准有很大裁量空间。(李秀木 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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