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招标审批具体程序该如何执行,大连有办法
作者:董晓鸥 通讯员:于忠全 发布于:2017-12-25 08:20: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此外,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这就需要地方通过制定办法,明确财政部门的审批范围。
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印发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规定审批具体程序 落实主体责任
“财政部于2013年印发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的具体程序缺少详细规定,地方有必要出台具体的配套制度。”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介绍《办法》印发的背景时讲到。记者在《办法》里看到许多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涉及到的问题的具体规定。例如,《办法》对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市财政局收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不同情形限时办结等。
该负责人还向记者介绍到,《办法》进一步落实了采购人及主管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建立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内部会商制度。
明确审批范围 规定批准例外情形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经常有供应商因为投标迟到、投标文件编制失误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而无法参加投标的情况,实际上,该供应商可能具备合格的投标资格。这种情况下,如果批准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明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因此,我们在《办法》里规定了批准非招标方式的例外情形。”他向记者介绍到。
《办法》规定了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例外情形,即有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拟参与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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