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年6则投诉处理信息,这些问题不要再犯哦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12-19 08:52: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注意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今年5月至11月共发布了11则投诉处理信息,其中6则投诉信息成立。根据梳理,其中一则是对采购中心的处罚,一则是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处罚,四则是对供应商的处罚。
附广东省财政厅部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
序号 |
关键点 |
处理 |
1 |
招标文件设定有误,导致评标委员会依据外部资料进行评审的情形,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
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2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样品没有进行封存;招标文件存在设定的评审内容权重与用户需求不相对应。 |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3 |
采购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4 |
投标文件所提供业绩合同上加盖公章与事实不符,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2,589.0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5 |
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未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且部分涉及的主要设备指定供应商。评审过程中,开评标监督员提出对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可以宽松,并指责个别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评标一度中断。 |
责令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
6 |
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
采购项目的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附广东省财政厅部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
粤财采决〔2017〕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权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0577-67312678
被投诉人一:北京国和京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茂军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
联系方式:020-37625128
被投诉人二: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孙水裕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98号
联系方式:0757-81773199
投标供应商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对“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环保装备及先进制造自动控制实训基地项目(包组2第二次重招)”(项目编号:1019-1641GHZB1007-C)的投诉。投诉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关于将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列为教育设备采购黑名单的通知》(粤教纪工〔2015〕67号)为依据,认定其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此评审结果不合法。投诉人投诉请求监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认定评审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之一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该项中“(6)投标人201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良行为”并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条款的规定超出所引用的法律规定范围。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电力电子技术实训装置、台式电脑、椅子、电器配套,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设置的条款若属于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需与采购需求相关联,而不是根据粤教纪工〔2015〕67号文提出的“广东省属各大中专院校五年内(2016年-2020年)原则上不得采购亚龙公司销售的任何设备”的要求作为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设置扩大了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类项目的范围,没有针对本项目需求提出的特殊要求,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28.5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的规定否决投诉人的投标资格,其依据为粤教纪工〔2015〕67号文。招标文件此项规定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规定存在冲突。粤教纪工〔2015〕67号文既不是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也不是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依法只能是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不能按招标文件所规定“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的评判标准。以上招标文件的设定导致本次评审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依据外部资料进行评审的情形,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粤财采决〔2017〕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水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古楼工业区自编3号
联系方式: 020-86201799
被投诉人: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桦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团结路9号
联系方式:0753-2393777
2017年9月13日,本机关收到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嘉应学院文科大楼教室课桌椅、学术演讲厅桌椅、多功能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重招)”包组二(项目编号:MZZH2017HG06150A)的投诉及有关材料,被投诉人为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事项如下:一是专家评审不公平公正。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坐板架采用30*20椭圆钢管,桌面板底部未贴高硬度防紫外线三聚氰胺面,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号条款要求,中标供应商应作投标无效处理。二是招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在投标当天下午,被投诉人即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将所有投标样品取回,对投标重要组成部分不予保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封存。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材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材料、证据,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专家评审不公平公正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3页,采购产品为双人位课桌椅,该产品配置要求中,第(1)-(6)项设置为“★”号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第8页说明中,第4点规定:“用户需求书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其中,第(2)项钢件材质要求:“④坐板架采用40*20椭圆钢管,……”,第(4)项桌面板要求:“①……,贴双面高硬度防紫外线三聚氰胺面,……”。第16页第4点要求:“本次投标所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仅供评委评标时是作为参考,投标人技术响应情况以投标文件为准”。
2017年9月30日,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对采购人现封存的中标供应商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进行测量作出如下说明:“双人位课桌椅”坐板架为40.4*20.2椭圆钢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桌面板板面板贴三聚氰胺面,背面未贴三聚氰胺面,不符合用户需求的要求。该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上述内容作出答复称: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不属于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号条款的响应以供应商投标文件为评审依据,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如不符合招标文件“★”号条款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实质性响应技术条款(“★”项)响应表中明确为“无偏离”。
因此,投诉人关于专家评审不公平公正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招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样品退回要求为:“中标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由中标人在本项目发出中标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封存,作为货物验收依据之一。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发出中标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到样品摆放地点一次性领回全部样品”。经查,该项目样品退回时间为评审结束当日下午,代理机构通知投标供应商将样品退回。
因此,投诉人关于招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的投诉属实。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定的评审内容权重与用户需求不相对应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16页第4点要求:“本次投标所提供的实物样品及材质小样仅供评委评标时是作为参考,投标人技术响应情况以投标文件为准”。而招标文件第19页技术评分表中对“技术响应情况”设置为8分,占技术评分总分的16%;对“投标样品情况(不提供样品不得分)”设置为25分,占技术评分总分的50%。
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定的评审内容权重与用户需求不相对应问题。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该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嘉应学院文科大楼教室课桌椅、学术演讲厅桌椅、多功能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重招)”包组二(项目编号:MZZH2017HG06150A)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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