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五方面着力解决政采热点问题
作者:记者柏玲 通讯员杜晓东 发布于:2017-12-11 11:03: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规范”与“效率”、“价高质次”与“低价竞争”、“重程序”与“轻结果”和政府采购领域失信等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为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和“453”工作体系的加速推进,2018年济南市政府采购处,以问题为导向,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其一是继续落实“放”,激发采购新活力。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落实采购人对采购计划实行备案制不再审批、自主依法选择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适用等事项,还权还责于预算单位,继续进一步“抓大放小”优化政府采购目录,激发政府采购发展新动能。其二是加强“管”,完善采购新体系。强化采购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的管理,强化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实现政府采购向结果导向型监管的转变;不断完善“网上超市”和“定点采购”制度,积极配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有效改进、优化、完善政府采购体系。其三是强化“服”,提升采购满意度。加大采购活动监管服务,促进采购市场公正有序,解决采购“物有所值”,为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好政府采购培训宣传,加强对监管队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新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财政公众网、政府采购网、济南日报等多种媒体,采取政策解读、问题解答、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社会公众和预算单位了解政府采购、理解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信任政府采购。
二是继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其一是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加强政府采购网络系统的建设,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其二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为简化优化审核流程、政府采购执行动态监管、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等改革任务的落实做好技术支撑;其三是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支撑建立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要求。
三是继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其一是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继续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把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采购执行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以及信息公告等环节的监管,推动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三是强化协同监管机制。主动利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果。
四是继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其一是确保在法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同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在其他媒体、渠道、载体同步发布采购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为充分竞争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其二是加强对采购单位和区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其三是要主动关切和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
五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其一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处理并记录,纳入财政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其二是做好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衔接和共享,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其三是注重信用信息的应用。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推荐或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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