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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政采专家将被解聘 辽宁新增这三种情形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7-11-30 20:36: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该财政厅日前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该省政府采购评审行为。《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等方面。《办法》是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并对一些具体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于2018年1月1日期实施。
 
  针对评审专家选聘,除具备财政部规定的条件外,《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申请人只能从经济类、法律类、技术类三大类中选择其一,技术类申报不得超过三个专业。评审专家的来源选聘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部门等单位工作的人员为主。
 
  同时,对于专家解聘,《办法》另增加了三种情形,一是一年内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达2次的;二是一年内在抽取过程中拒绝参加评审活动达10次的;三是一年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3次的。如果各市财政局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办法》规定的予于解聘的情形之一的,应提出解聘意见并上传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批准。
 
  根据《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2小时以内300元/每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对于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处罚的情形,规定了在七种情形下评审专家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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