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无资质≠执业无水平 山东大规模高质量培训87号令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11-30 18:09: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1月中旬的山东政府采购圈子,尤其热闹和忙碌。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纷纷赶往济南、烟台,参加该省举办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他们有的是前一天开完标匆匆赶往培训现场报到,有的则是一大早直接赶往培训现场。在济南和烟台连续举办的三场培训,让这个冬天充满热情。
入行可以无资质≠执业可以没水平
“入行无资质,但执业要有水平。”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车爱武在开班仪式上做动员,他分析了全省代理机构的形式并对代理机构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代理机构资质放开后,代理市场呈‘井喷式’发展,今天早上和昨天晚上相比,在山东注册的代理机构就增加了3家。这就要求代理机构加快执业水平,要始终树立执业水平就是生命线的思想,在提升执业水平方面下真功、下实功、下苦功。”
同时,车爱武提出代理机构要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目前,大家的注意力仍停留在程序代理而非需求研究代理,导致同质化发展与恶性竞争问题严重,阻碍了自身的突破壮大,也成为落实政府采购改革目标的一大障碍。如何在残酷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是代理机构最关心也最着急的现实问题。而专业化发展道路,就是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最便捷的突破之路。社会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根据本单位的人员配置、专业特点、行业优势等,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做精做细、做优做好、做大做强。
他说,只有代理机构逐步走向专业化、差异化发展轨道,才能为采购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才能有效遏制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发生,才能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
到底有哪些形式、哪些渠道可以提升自身专业化素养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刘亚利在第一期的开班仪式上介绍说,在坚持报纸、网站、微信、线下活动“四轮驱动”的基础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成功推出易采通APP、《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亚利聊政采、责任清单、政府采购手书、专项培训班等产品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服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她介绍说,作为业内第一个语音栏目,亚利聊政采语音栏目广泛汇集大家智慧,目前已经播放120期。在即将迎来两周年之际,计划结集成书,目前已经着手印制。
“做你的手足,做你的外脑。”刘亚利还介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作为政府采购业界第一家全媒体专业平台,将持续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今年共出版《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政府采购法律汇编》、《政采法规手书》三本政府采购系列图书。”在第二期和第三期培训的开班仪式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致辞时介绍,目前《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已经全部售罄。内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府采购法律汇编》、《政采法规手书》,由于需求量大已加印两次。
张松伟还介绍,2017年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全媒体平台将持续发力新媒体产品,2.0版本的易采通APP已全新上线,目前注册人数已超过5万人。易采通APP将为参加本次培训的学员送出福利,即在培训期间注册易采通APP将免费赠送《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之三)》一本。
为了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山东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前期做了大量的调研、充分的准备。本次培训课程设置合理,内容丰富。授课老师深度讲解87号令等法规及实务操作,为培训学员详细讲解87号令实施后,需要注意的关键点;质疑投诉法理及案例分析;代理机构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以案说法 指导代理机构妥善处理质疑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这就有可能使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数量增长,那么作为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好供应商质疑投诉?
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创办社长刘亚利担任授课老师的“质疑投诉处理与典型案例分析”一课,以“案”说法,详解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举报投诉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财库函[2012]21号)中涉及质疑投诉的相关条款。
刘亚利讲到,处理质疑投诉,首先要知道谁可以质疑投诉?法律法规明确质疑投诉的主体是供应商,那么采购人可以提起质疑投诉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在知道了谁可以质疑投诉后,就要知道是谁来处理质疑投诉?在这个环节,她认为处理质疑的主体责任人是采购人 ,重要责任人是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随后的课程中,刘亚利着重分讲解了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内容提出质疑,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质疑投诉中的重要概念与重要时限,并对两法“救济”进行比较。学员们纷纷表示,处理质疑应对投诉是门“学问”,需要不断学习,刘老师讲解的内容对今后的工作很有帮助。
全面梳理 传授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前期参与需求论证的专家可以参与后期评标吗?”在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担任授课老师的“代理机构如何用好评审专家”课堂上,张松伟首先抛出了一个问题。台下的学员有的大声回答可以,有的则回答不可以。张松伟幽默地说,回答可以的说明87号令学得好,回答不可以的说明18号令学得好。这下子学员更迷惑了,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张松伟随后解释到,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然而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专家的管理基本实现了权责对等,对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以及不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完成评审的”有了完善的处罚措施。在这种背景下,对专家有了硬约束,所以87号令发布后就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现在是允许参与前期论证的专家参加后期评审。
同时他也讲到了国际惯例,在国际上参与过包括需求在内的前期论证的评审专家,鼓励其参与后期的评标。因为前期参与过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更了解项目本身情况,更有利于履行专家职责。他认为87号令的这一规定既与时俱进,又符合国际招标投标管理。
在张松伟通俗易懂的讲解下,学员们纷纷点头,表示牢牢掌握了这个知识点。该堂课他分别从正确的理念、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的 “专家” 、评审专家责任清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四个方面逐步讲解。
在第二部分,他深度剖析和讲解了《政府采购法》涉及的专家评审3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14个条款,87号令的相关条款28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10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9条,并解读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在第三部分,他共梳理出了22项评审专家的责任及该项责任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了违责风险和处罚依据。如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擅离评审现场。一旦违责将面临以下三种违责风险:无法获得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处罚的依据分别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
在第四部分,张松伟从专家的适用范围、专家来源及选聘条件、专家抽取等方面,分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一步步教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培训结束后,学员们依然意犹未尽,聚在一起分析讨论培训上学习的内容。大家纷纷表示:这次培训的信息量非常大,这样有含金量的培训很值得多次参加。回去要好好学习消化,要将87号令最新的规定和管理理念贯彻到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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