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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政采不能任性

作者: 发布于:2015-07-27 15:44:09 来源:徐州市财政局

   为满足采购人不断增加的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建立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荐了5家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近期出台《关于推荐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通知》(徐财购﹝2015﹞5号),对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通知强调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通知明确代理机构采购的范围为货物、工程、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为,进口机电产品由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其他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同时,代理机构的采购范围,今后将视采购业务情况,逐步扩大。代理机构根据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计划,自行与采购人进行业务联系。对于公布的采购计划,如遇采购人主动委托,代理机构不得拒绝委托(有特殊理由,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通知要求采购人严格执行“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规定,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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