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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培训以案说法 指导代理机构妥善处理质疑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11-29 09:37: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1月14日-24日,由山东省财政厅举办的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在济南、烟台分三期进行。山东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此次培训,从课程的设置到师资的选择都严格把关。
 
  为了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山东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前期做了大量的调研、充分的准备。本次培训课程设置合理,内容丰富。授课老师深度讲解87号令等法规及实务操作,为培训学员详细讲解87号令实施后,需要注意的关键点;质疑投诉法理及案例分析;代理机构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当供应商知道自己的排名时,特别是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很有可能质疑,这就有可能使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数量增长。那么作为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好供应商质疑投诉?
 
  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创办社长刘亚利担任授课老师的“质疑投诉处理与典型案例分析”一课,以“案”说法,详解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联合采购活动中举报投诉事项监管权问题的通知》(财库函[2012]21号)中涉及质疑投诉的相关条款。
 
  刘亚利讲到,处理质疑投诉,首先要知道谁可以质疑投诉?法律法规明确质疑投诉的主体是供应商,那么采购人可以提起质疑投诉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在知道了谁可以质疑投诉后,就要知道是谁来处理质疑投诉?在这个环节,她认为处理质疑的主体责任人是采购人 ,重要责任人是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随后的课程中,刘亚利着重分讲解了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内容提出质疑,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质疑投诉中的重要概念与重要时限,并对两法“救济”进行比较。
 
  课程结束后学员们纷纷表示,处理质疑应对投诉是门“学问”,需要不断学习,刘老师讲解的内容对今后的工作很有帮助,但有些内容还需要复习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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