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培训全面梳理 传授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11-29 09:35: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1月14日-24日,由山东省财政厅举办的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在济南、烟台分三期进行。
“前期参与需求论证的专家可以参与后期评标吗?”在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担任授课老师的“代理机构如何用好评审专家”课堂上,张松伟首先抛出了一个问题。台下的学员有的大声回答可以,有的则回答不可以。张松伟老师幽默的说,回答可以的说明87号令学得好,回答不可以的说明18号令学的好。这下子学员更迷惑了,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张松伟随后解释到,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然而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专家的管理基本实现了权责对等,对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以及不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完成评审的有了完善的处罚措施。在这种背景下,对专家有了硬约束,所以87号令发布后就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现在是允许参与前期论证的专家参加后期评审。
同时他也讲到了国际惯例,在国际上参与过包括需求在内的前期论证的评审专家,鼓励其参与后期的评标。因为前期参与过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更了解项目本身情况,更有利于履行专家职责。他认为87号令的这一规定既与时俱进,又符合国际招标投标管理。
在张松伟通俗易懂的讲解下,学员们纷纷点头,表示牢牢掌握了这个知识点。为了方便学员理解记忆,张松伟还不时穿插着讲一些真实的案例。
例如,A评委提前1小时到达评标地点,但没有进入评标室,直接进入开标大厅,遇见了参加投标的某熟人相互问候,并旁听了该项目开标全过程。
再如,10点以后,B评委未出现在评标室,工作人员多次联系,B评委的回答均是“马上到”。结果中午12点多才到,并解释称在参加单位一个重要会议。监管部门事后了解,实际情况是B评委当天上午参加了另一项目的评标。
结合上述案例,张松伟向学员抛出三个问题:一是上述案例中评标专家都违反了哪些法规、纪律?二是B评委妻子在投标人单位兼职,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是对于供应商的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这三个问题,多数学员满脸疑惑。随后张松伟说,相信听完我的这节课,大家就有答案了。之后,他分别从正确的理念、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的 “专家” 、评审专家责任清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四个方面逐步讲解。
在第二部分,他深度剖析和讲解了《政府采购法》涉及的专家评审3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14个条款,87号令的相关条款28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10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9条,并解读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在第三部分,他共梳理出了22项评审专家的责任及该项责任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了违责风险和处罚依据。如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评审专家不得擅离评审现场。一旦违责将面临以下三种违责风险:无法获得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处罚的依据分别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
在第四部分,张松伟从专家的适用范围、专家的管理原则、专家来源及选聘条件、监督管理、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抽取等方面,分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一步步教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用好评审专家。
培训结束后,学员们依然意犹未尽,聚在一起分析讨论培训上学习的内容。大家纷纷表示:这次培训的信息量非常大,这样有含金量的培训很值得多次参加。回去要好好学习消化,要将87号令最新的规定和管理理念贯彻到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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