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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在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联动总结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王瑛 文件编制成代理机构违规重灾区

作者: 发布于:2015-07-27 12:16:39 来源: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一、全国联动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含中央本级和37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1287家代理机构,约占全国4259家社会代理机构总量的30%,超过了本次检查通知提出的“检查比率不得低于代理机构总量10%”的下限要求。全国共检查1.2万多个项目,查出问题2.5万余个,涉及采购金额200多亿元。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责任主体看,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问题共1.4万多个,约占全部问题总数的60%。属于采购人责任的问题共3000多个,约占全部问题总数的13%。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约6000个,约占问题总数的22%。属于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700多个,约占问题总数的3%。


  从发生环节看,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以及合同签订等环节,在12个检查环节中,上述环节发现问题占比接近60%。其中,文件编制环节发现的问题5000多个,约占全部问题总数的27%。信息公告环节发现的问题3000多个,占全部问题总数的16%。评审环节发现的问题2000多个,占全部问题总数的14%。合同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812个,约占全部问题总数的4%。


  从管理级次看,中央检查18家代理机构的87个项目,共检查出533个问题,平均每个代理机构29个问题,每个项目6个问题;省级检查350多家代理机构代理的近3000个项目,共检查出6500余个问题,平均每个代理机构17个问题,每个项目接近2个问题;市、县级检查1050多家代理机构代理的9000多个项目,共检查出1.9万余个问题,平均每个代理机构18个问题,每个项目2.1个问题。


  此外,在检查中还发现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和监管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如个别地方以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替代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决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设立中,如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法定的财政部门职责强行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违规限制外地代理机构在本辖区开展采购业务,采取摇号形式确定代理机构等,既剥夺了代理机构公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也限制了采购人自由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为实现代理机构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设置了障碍。


  (二)问题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这次全国联动检查共汇总了2.5万多条数据,我们对这一大数据进行了分析,结合前面说的各方责任和发生环节,反映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普遍较低,代理机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个别代理机构还存在操纵采购结果的现象。在信息发布、文件编制这2个环节发现问题约6000个,占到代理机构责任问题的45%。主要表现形式有: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评分标准及要素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等。


  二是部分采购人依法采购的观念还不够强,违规干预中标成交结果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评审环节和合同签订这2个环节发现问题2000个,约占采购人责任问题的60%。主要表现形式有:采购人代表未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要素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是京外的中央本级采购人执行采购制度偏差较大。在检查的京外中央项目中发现问题470个,平均每个项目8个问题,高于中央本级和全国的平均问题个数。问题形式多种多样,分散在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如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由公开招标转非招标方式没有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合同擅自增加采购标的和金额等。


  四是采购政策的落实程度不够。未落实政策功能的问题2800个,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的46%,主要表现形式有:采购人违规采购进口产品、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与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标准,或未列明对小微企业给予6-10%价格扣除的规定。


  五是一些评审专家违规评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在评审环节发现的问题近500个,占评审专家责任问题的70%。主要情形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对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细致等。


  六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开展采购活动的现象严重。本次共检查16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90个项目,查出350余个问题,平均每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个问题,每个项目4个问题,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表现形式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受理投诉、授权评标委员会否决合格投标人的报价、通过再审查或者约谈取消中标结果等。


  二、今后工作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建立新常态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取消后,政府采购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后监督,为此,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逐步加大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以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发环节作为监管重点,逐步将监督检查的辐射面从代理机构延伸到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厘清各方在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责任。二是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内控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体系,强化对各主体内部的流程控制和权力制约的监督管理。三是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今年的检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地要总结经验,提前谋划,从人员经费和工作计划方面,做好明年的检查安排。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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