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落实放管服要求 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作者:董莹 余泊 发布于:2017-11-24 09:25: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管理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16〕53号)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升级改造了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并于2017年11月11日起,在省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实施流程优化先行先试工作。
简化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流程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将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全部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中的印刷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维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的一般性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既包含政府采购项目又包含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要将项目拆分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非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分别编列。会议费、培训费和加油费不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程。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表”,取消预算编制系统中“政府采购预算表”中需要人工录入的采购方式、规格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要素,在单位选定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属性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预算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在编审部门预算时一并审核。
三是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已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系统(以下简称执行系统)通过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功能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财政部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执行系统中办理确认预算调整手续。取消政府采购预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纸质审批表。
简化优化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流程
一是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流程。取消执行系统中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审批流程,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改由执行系统新建的一般用款计划流程办理,一般用款计划不再要求单位报送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内容。预算单位在填报用款计划申请时,将预算指标类型为政府采购的以及其他专款中包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选择为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直接报送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预算执行局审批后下达预算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不再参与预算执行系统用款计划的审核。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达后,执行系统自动将用款计划相关信息传送至外网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用于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调整事项按照《优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流程的有关事项》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由财政直接支付改为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中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采购系统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传送至执行系统用于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预算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由经办人在执行系统中根据采购系统传送的相关信息生成资金支付申请,执行系统自动提取采购系统传送的相关信息引入为支付申请相关要素,单位再补录完善支出科目、结算方式、资金用途等部分支付信息后,完成资金支付申请,提交预算单位支付审核人审核。支付申请中引入采购系统信息形成的支付要素不能修改,单位如需变更相关信息,必须通过采购系统提出对合同备案信息的修改申请,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完成修改后,并将新的备案信息传送至执行系统,预算单位才能按照新的备案信息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实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不再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和采购方式变更除外),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
一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自动备案。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没有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预算单位应登录采购系统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属于项目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根据执行系统交换至采购系统的用款计划,在采购系统进行计划备案时资金来源选择“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完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的基础上明确采购内容、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明确采购是否含进口产品、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等,形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系统自动生成采购编号批复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和方式的审核(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除外)。属于基本支出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进行计划备案时资金来源选择“公用经费”,比照“用款计划”相关要求完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如资金来源为非“用款计划”或“公用经费”,资金来源应当选择“其他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自动备案,省财政厅不再审核。对于资金来源为“用款计划”或“公用经费”的项目在提交资金支付时,采购系统与预算执行系统自动进行衔接,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办理资金支付;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其他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二是涉及中期财政规划跨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当年预算安排进行编制,项目实施时可按项目规划预算总控制数进行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一次备案。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之后,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系统申请用款计划,预算执行系统将批复的用款计划推送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预算单位在计划管理模块查找该项目上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上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追加本年度用款计划,按合同约定条款提交支付信息,直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再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连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按照上述中期财政规划跨年度项目的实施流程,将多个年度合并实施招标采购,采购人可以结合绩效考评,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简化优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和变更流程
预算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要按照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对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变更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核和批复,实行网上审核,取消纸质申请审核。因非招标方式采购失败需变更方式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审核。
一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需要在附件中提交方式变更申请扫描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变更申请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其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是因招标失败需进行方式变更的,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计划管理模块选择“采购失败方式变更”功能,提交方式变更申请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变更申请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或者有质疑但已处理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需由公开招标变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提出变更申请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不再进行公示,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一来源的法定条件确定,省财政厅不再审核。
实行采购进口产品网上审批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业务,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复,以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实行网上审批,预算单位不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如采购项目包含进口产品的,选择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功能,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要求,提交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和有关资料的扫描件,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和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流程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算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合同管理”模块填写合同公告基本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将合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内容的,应作相应处理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由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由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电话联系,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不得对外公告的部分,上传的合同扫描件要将其遮盖。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自动将合同信息转入备案环节,预算单位不再重复录入合同备案信息。省财政厅对合同签订的要素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预算单位即可提交支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将合同备案信息推送至执行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实行自动公告和备案,省财政厅不再审核。预算管理流程优化后,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将有效衔接,政府采购合同没有进行公告和备案的,将无法进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合同账户、开户行等信息的,需由合同双方共同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
政府采购计划资金结余处理
政府采购计划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盘活存量资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束后,合同资金少于采购项目用款计划额度的,预算单位若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采购,需先行对该项目中标合同进行备案,提交至省财政厅备案,待全部备案通过后,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节资处理,调整节资金额至用款计划可用金额,可继续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备案,开展采购活动。若使用多个政府采购计划的结余资金合并开展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合并形成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若结余资金不再用于采购的,预算单位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用款计划调减功能对剩余可用金额一次性全额调减,由预算执行系统自动调减相应的用款计划,恢复指标状态,同时自动生成额度调减到账通知书,由预算单位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预算年度内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结余结转,年度终了至次年初部门结转结余审核确认前,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可正常进行项目申报,但不再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新一年度预算结余结转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结转和收回处理。
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申请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账号流程
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在预算执行系统为申请单位分配单位预算代码等信息并同步至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预算单位获取预算代码后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补充信息)、获取系统使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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