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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与签订合同的8个关键点 87号令帮你梳理!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11-21 16:26: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87号令相比于18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在中标与签订合同环节对采购人等主体做出了哪些新规定?近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为全省代理机构梳理出了9个关键点。
 
  一是调整了中标环节的内容。87号令第六十八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九条的内容,进一步补充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环节中的多个问题。本条第一款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报送评标报告的时间期限从“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问题上,本条第二款废除了18号令中采购人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明确由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同时补充规定,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均为新增内容,明确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还明确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是调整了信息公开的内容。87号令第六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六十二条的内容。本条新增多款规定,借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中标结果公告的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时间(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18号令未明确)、载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18号令规定为“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要求同时公告招标文件,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135号文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二款列明了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三款为新增内容,吸收了135号文的相关规定,明确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四款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第五款为新增内容,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是调整了采购人和中标人的相关规定。87号令第七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87号令删除了原规定,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四是调整了签订合同的双方规定。87号令第七十一条调整了18号令第六十四条的内容。明确签订采购合同的主体为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再包含采购代理机构;删除了“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规定。
 
  五是新增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具备的内容。87号令第七十二条新增内容。部分吸收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是新增采购人验收项目的主体责任。87号令第七十四条要求采购人负起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本条还明确了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七是新增采购结果管理的规定。87号令第七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监管,及时向其支付采购资金。在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时,采购人应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是调整了采购档案保存的规定。87号令第七十六条调整了18号令第六十七条的内容,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存采购档案,删除采购文件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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