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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首批10个政采指导性案例

作者:黎娴整理 发布于:2017-11-23 08:15: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二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个别存在的“同错不同罚”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还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财政部此次发布的10个指导性案例,都是实践中反映的热点问题。从案例类别看,包括7个投诉案,3个举报案,涵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各种类型。这10个案例,包括了采购人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业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代理机构采购程序违法,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典型问题,共涉及23个关键词。
 
  据了解,财政部首批指导性案例是从财政部已经处理的案例中挑选的,下一步,财政部将精选一部分地方有借鉴意义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范围,并分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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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原文)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15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并不忽视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陆续分批公布司法审判指导性案例,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普遍借鉴和指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法律规范本身不清晰、不明确时,指导性案例可以在法律的原则之下对实践作具体规则的指引,有效填补相关制度的空缺。
 
  二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个别存在的“同错不同罚”的问题。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件焦点问题日趋复杂,各地财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尺度把握不一,个别地方出现了“同错不同罚”的现象。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力争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处理尺度相同,处理结果一致。
 
  在出台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过程中,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在出台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做了大量、严密、细致的准备工作,做到了四个精。
 
  一是召集精干力量。成立案例编审组,由财政部国库司牵头,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和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地方政府采购有关同志等各方面主体共同参与。
 
  二是精挑细选案例。反复筛查,从财政部裁决生效的大量案例中精确定位了首批10个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参照性的典型案例。
 
  三是精研编制体例。在案例结构上,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指导性案例模式,每个案例均包含关键词、案例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处理理由等内容,确保了案例的可读性和规范性。
 
  四是精心组织审改。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多轮修改后,组织了编审组成员进行集中审查,有效保证了案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选取指导性案例时主要有哪些考虑?
 
  指导性案例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据此,国库司确定了案例选取的四项原则,一是财政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法院已判决胜诉的;二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三是裁判说明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实践中反映较多的。
 
  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哪些类型,涉及哪些问题?
 
  此次发布的10个指导性案例,都是实践中反映的热点问题。从案例类别看,包括7个投诉案,3个举报案,涵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各种类型。从争议事项看,包括了采购人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业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代理机构采购程序违法,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典型问题。从处理结果看,包括投诉事项成立,驳回投诉,无效投诉事项,责令当事人整改,对供应商、代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等。
 
  首批指导性案例从财政部已经处理的案例中挑选,下一步,将精选一部分地方有借鉴意义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范围,并分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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