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采购需求制定的责任主体 从源头入手规范服务采购
需求标准提出不再只是采购人的事
编者按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对需求管理不够重视,致使一些采购人因为盲目追求技术最好、款式最新、功能最全而导致超标准采购、天价采购等问题。如何从源头上解决政府采购中的这些问题,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无锡市财政局在加强政府采购服务的管理中,把需求管理作为抓好服务采购的关键环节,并进行创新性的管理,很值得业界探讨和借鉴。
《政府采购法》颁布10多年来,采购需求的提出一直被当作是采购人的事儿,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大多没把采购需求当作自己的事,也很少对采购需求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周密的论证。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近期出台的《无锡市政府采购服务管理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将改变这一常态。
根据《规范》,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需求标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提出。
据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华静娴介绍,为保证采购需求制定的合理化,避免暗箱操作、吃回扣等腐败现象,《规范》对采购需求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在明确需求应包含的内容同时,还要求对服务特性或行为部分加以量化,对服务中一些不确定因素应用文字描述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职责界定。采购需求标准提出过程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明确采购需求拟制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各分设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流程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与此同时,《规范》还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服务供应商、专家意见。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根据《规范》,涉及群众利益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第三类服务项目首次采购或者再次采购时发生重大调整的,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等应当采用会议论证的方式对提交的采购需求组织会审。论证的内容应包括,需求标准的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投标人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等。组织会审会议前还应准备好项目实施方案及要求、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或条款、初步设想及理由或依据等五方面的材料。专家论证、会审形成意见后,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的专家论证(会审)意见书,并对论证、会审意见负责。
为了确保论证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规范》还要求,采用书面论证方式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承办人员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相关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分别征求意见。采用网上征求意见方式的,由采购人将采购需求、实施方案在主管部门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通过通畅的联系方式收集供应商或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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