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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怎么发 看看河南如何规定

作者:董莹 通讯员 余泊 发布于:2017-11-13 08:16: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之前,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三家协会出台的指导标准,约束性不强,评审专家现场要求高标准发放评标费的现象很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这种不能实现行业自律的情况下,我们借鉴外省做法,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行政措施规范评审费发放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志涛表示,该省日前出台的《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与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
 
  那么,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呢?《标准》规定,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标准》要求,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使用现金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领取报酬的评审专家应当签署“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标准》还明确,使用单位支付的评审劳务报酬经费应优先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可以通过统筹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一般性项目支出解决。各单位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年度评审劳务报酬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关于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各地支付标准不一,河南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标准》,该省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是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是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是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标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是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针对评审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还明确,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七种评审专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差旅费的情况:一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的;二是未按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三是未完成评审工作离开评审现场的;四是参与单一来源、进口产品、项目论证的论证意见不真实、不合法、有重大歧义或倾向性的;五是不按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六是以废标等要挟方式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七是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据张志涛介绍,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今年该省还组织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班,要求其在实践活动中自觉践行87号令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和解聘、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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